買到凶宅可以解約嗎?賣厝阿明:不是屋內有人死亡,就一定叫凶宅
文/賣厝阿明知識+
買房最怕什麼?很多人第一個想到的不是漏水,也不是海砂屋,而是「凶宅」。
因為漏水可以修,壁癌可以處理,裝潢可以重做,但凶宅帶來的是心理陰影與市場污名。就算房子本身沒有結構問題,也可能因為曾發生死亡事件,讓買方不敢買、銀行估價保守、未來轉手困難,價格自然被打折。
但問題來了:只要有人死在屋內,就一定算凶宅嗎?買到凶宅,就一定可以解約嗎?
先講結論:法律上的凶宅,和民間認知的凶宅,差距很大。
依內政部過去函釋與實務見解,一般所稱凶宅,主要是指在賣方產權持有期間,建物專有部分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致死事實,且死亡結果與該專有部分有一定關聯。也就是說,不是只要房子裡有人過世,就一定構成法律上的凶宅。自然死亡,例如年老、疾病過世,通常不會被認定為凶宅。
這也是很多買方最難接受的地方。
站在買方角度,只要知道屋內曾有人死亡,就算是自然死亡,也可能心裡不舒服,甚至會覺得房價應該打折。但站在法律與交易秩序角度,如果把所有死亡都視為凶宅,範圍就會無限擴大。台灣高齡化越來越嚴重,未來在家中自然離世的案例只會增加,如果每一間都被貼上凶宅標籤,市場交易會變得很混亂。
所以法律必須劃線。 但這條線,往往就是爭議來源。
例如:在屋內自殺但送醫後才死亡,算不算?在陽台、頂樓、樓梯間發生事故,算不算?前前任屋主持有期間發生過,現任屋主不知情,要不要負責?死亡已經過了很多年,還要不要告知?這些都不是一句「有死人就是凶宅」可以解決。
實務上,法院通常會看死亡原因、發生地點、是否屬專有部分、事件距今多久、是否足以影響一般交易意願與房屋價值。司法實務多認為,非自然死亡雖然不一定造成房屋物理損害,但依我國民情,若會讓一般買方產生嫌惡、畏懼心理,並造成市場價格或交易機會降低,就可能屬於重要交易資訊。
換句話說,凶宅的重點不只是房子能不能住,而是市場願不願意接受。
那買到凶宅可以解約嗎?
如果賣方或仲介明知房屋曾發生依法應揭露的凶殺、自殺等重大事故,卻故意隱瞞,買方事後發現,可能主張意思表示受詐欺、契約重大瑕疵、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但是否能解約,仍要看個案事實、契約約定、事件性質、賣方是否知情、仲介是否查證,以及買方主張權利是否在時效內。
也就是說,不是買方喊「我覺得晦氣」就一定能解約;但如果確實是重大非自然死亡資訊被隱瞞,買方權益就應該受到保護。
阿明認為,凶宅爭議最難的地方,在於它不是純粹物理瑕疵,而是心理瑕疵與市場污名。牆壁沒有裂、樑柱沒有斷、水電也正常,但買方就是不想住,市場就是願意出比較低價格。這種價值減損到底該不該被法律保障?答案應該是:合理範圍內要保障,但不能無限上綱。
自然死亡不宜一律視為凶宅,否則高齡社會下,許多正常住宅都可能被污名化。但凶殺、自殺等重大非自然死亡,確實會對交易價值造成明顯影響,賣方與仲介就不應隱瞞。
阿明提醒:凶宅不是有死亡就算,但該講的重大事故不能裝不知道。
法律要保護買方的知情權,也要避免房屋被無限污名化。自然死亡不該被放大成恐懼,但凶殺、自殺這類重大非自然死亡,會影響交易價值,就應該誠實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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