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處附近有民眾用機車占停車位,已請相關機關來取締了,但對方卻說該住戶並未構成占位,但他們就是用機車占位,請問我有甚麼辦法處理?
答:我們需先判斷您提到的地方,是否是私人土地,若非私人土地,是屬於公有停車場,或非劃設停車格但無禁止停車的道路,那麼民眾是有權利可以停車的。
而相關機關所稱未構成占位,是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規定:「大型重型機車及機車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平行、垂直或斜向停放,其前輪或後輪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三十公分。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另有特別規定時,應依其規定。」因此,對方沒有違反此條例,相關機關也難以對其開罰。
至於對方是否有占用位置,則需視對方所擺設物品是否屬於道路障礙物的部分,也就是是否適用於占用道路的移動式障礙物之規範,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款所示:「…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若是停放排列整齊的機車,又非在劃有紅線不得停車或妨害交通之處,公權力要介入處理,也稍微難以達成,建議您也許可以透過當地里長協助或解決您所面臨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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