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喬跟阿基在結婚時買了一間三房公寓登記雙方的名字,後來協調離婚小喬跟小孩搬離住處的同時也將戶籍遷走。離婚後一年將房子賣掉,但小喬想知道,如果之後再買房是不是會因為遷出戶籍而無法申請房地合一稅退稅?就算是因為婚姻變故的關係,也是沒辦法申請的嗎?
這次就從四個方向來討論,如果是以夫妻身份來辦理重購退稅,會有什麼地方要注意的呢?
1. 入戶籍之必要性—2.夫妻分別設籍也有優惠?—3.退完稅遷戶籍要還回退的稅嗎?—4.夫妻買房登記誰有差嗎?
入戶籍之必要性
無論是申請土地增值稅或是房地合一的重購退稅「入戶籍」都是非常關鍵的一點。兩種稅法的差別在於房地合一舊制在戶籍登記的規定是個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的親屬辦理完成戶籍登記;新制則要求個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登記戶籍。而土地增值稅部分,戶籍登記要求必須是個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要稍微注意一下兩種稅法的條件差距。
由於重購退稅歷程最長將達二年,若中途戶籍有變動,審核適用自住用地重購退稅的優惠,雖然可以「從寬認定」,但是像小喬這種在出售房屋前就將戶籍遷出的狀況,是無法認定有退稅資格的。
夫妻分別設籍也有優惠?
不論是夫妻雙方先後持有房屋,就算是分開設籍在不同房子,同樣適用重購退稅的優惠條件。根據所得稅法規定,重購自住房地,不管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只要新舊房地兩者的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內』,同時有符合自用住宅規定,都是可以申請重購退稅或抵稅優惠。
這邊阿明再提醒大家關於「自用住宅」的條件,包括以個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出售及重購的房屋登記戶籍並居住,並且房屋沒有做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為。也就是說,如果配偶其中一方出售自住房地,以另一方名義重購者,一樣可以適用退稅優惠喔!
退完稅遷戶籍要還回退的稅嗎?
有些朋友就有疑問,如果我退完稅再將戶籍遷出,該不會也要繳回退的稅吧?這種狀況如果是因為「子女就學需要」、「因公派駐國外」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等3種原因需要全戶遷出外,其他情況都是會被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民眾辦理戶籍遷出時,至少需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於原戶籍內,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夫妻買房登記誰有差嗎?
以現今台灣來說,九成的夫妻都是採用「法定財產制(共有財產)」,不論婚後房子是登記在丈夫或是妻子的名下,都算是「共有財產」。
單從稅務及貸款方面來看房屋登記在誰的名下,這就是各位需要仔細思考的地方,因為會影響首購資格的認定。假如是準備購入第一間房屋的小家庭,以貸款來說建議以銀行貸款成數高的那一方來登記。如果是想登記在雙方名下,那就會同時用掉首購的房貸優惠,以及未來出售時的「一生一次」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資格。
而假如是後續有換屋的需求,那麼就要連稅務同時考量進去。如果眼前舊屋登記丈夫的名字,之後的新屋是登記妻子名下,就會造成你之後想辦土地增值稅跟房地合一稅的重購退稅,因為新屋舊屋並不是同一人的名字,而無法申請。
阿明提醒大家,如果你是屬於一個縣市有3戶以上的「多屋族」,建議可以分攤在夫妻雙方的名下,避免要再繳所謂的「囤房稅」。
政府雖然針對自住購屋的民眾送出退稅大紅包,但還是提醒大家務必要了解清楚各項退稅的條件限制,才不會遇到沒有優惠還要多繳稅的狀況喔!
所得稅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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