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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遺產有負債,我可以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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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人講求有土斯有財,不少人從祖先繼承到大批土地而搖身成為大地主、田僑仔,但也不見得繼承就一定是好事,若前人有負債,則負債也會一併繼承。另外,也有因為自身的債務問題而不願繼承的狀況,阿明就曾遇過客戶來問,為什麼都已經將爸爸留下來的祖產經「協議繼承」將自己應繼承的部分讓給兄弟了,債主還是有權利取得原先他該繼承的部分呢?究竟,辦理繼承登記時要用什麼方式呢?

 

首先,阿明先將個名詞定義清楚,在法律上所謂的「拋棄繼承」就是擁有繼承權的人依照法定方式向法院表示不想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願意拋棄在法律上可以繼承的一切權利義務,一般人會在「負債大於資產時」選擇做拋棄繼承的動作。依據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用白話文來說,如果要辦理拋棄繼承,必須在長輩過世的三個月內,繼承人必須以書面向法院作聲請,並且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告知對方自己即將拋棄繼承。有些人在長輩都還健在時,兄弟間就已經簽了放棄遺產的約定,就法律上來說是無效的喔!

 

那麼什麼是「應繼分繼承」和「協議繼承」呢?該怎麼登記辦理?這種狀況較常發生在有好幾位繼承人時該怎麼切分。首先說明法定的應繼分繼承,民法第1138條明文規定按照不同繼承順序應繼分的部分為何,例如「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舉例而言,父親留給三民子女們的土地就是各得1/3,這就是所謂的應繼分繼承。

 

不過繼承人間也可依據狀況協議繼承比例,例如因為自己的債務問題,放棄自己該繼承的部分,這時候就需要簽署「協議拋棄繼承」;或者以「協議分割繼承」的方式辦理,但無論要怎麼分,按照民法規定,繼承人為2人以上,就必須一起會同申請登記,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辦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1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回到最前面所說的案例,為什麼已經將自己應繼承的部分協議讓給兄弟了,債主還是有權追討呢?原因在於,法律上會追溯到繼承發生之時,若一開始就拋棄繼承,則從頭到尾債務人都沒有獲得這筆財產;若是用協議繼承的方式,表示已經獲得這筆財產,只是獲得後拋棄了,如有債務問題,在法律上容易被判定為惡意脫產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