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財團法人免贈與稅 先申請再捐贈 別讓愛心變罰單
捐贈財團法人免贈與稅 先申請再捐贈 別讓愛心變罰單

M傳媒綜合報導
不少人想將財產捐贈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或宗教等財團法人,既能行善又能節稅。但捐贈財團法人雖然有機會免課贈與稅,必須「先申請、再捐贈」,否則事後被認定不符資格,可能面臨補稅甚至處罰。
一、免課贈與稅兩大條件
捐贈財產要能「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贈與稅,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第一,受贈單位必須是「依法登記的財團法人」。捐贈給社團法人、協會或其他非法人團體,無法適用免稅規定。
第二,受贈單位必須符合行政院訂定的適用標準。
財團法人 vs 社團法人,免稅待遇不同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捐贈給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的財團法人,該筆財產可不計入贈與總額。但捐贈給同樣具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如各類協會),卻被排除在外。兩者只差一個字,稅務效果完全不同。
二、為什麼要先申請?
很多人以為「對方是合法財團法人,直接捐就好」,但符合免稅規定,不代表可以直接辦理財產移轉。
捐不動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必須先取得國稅局核發的相關證明書,才能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
捐現金、股票:雖然可以直接交付,但如果事後經國稅局審查不符合免稅規定,且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每人每年244萬元),不只須補繳贈與稅,還可能被處罰鍰。
三、實際案例
案例一:捐給「協會」,244萬變25.6萬稅金
甲君捐贈公告現值500萬元的土地給某「協會」,並申報不計入贈與總額。經國稅局審理,該協會非屬依法登記的財團法人組織,不符合免稅規定,最後核定甲君應納贈與稅額25.6萬元【(500萬-244萬)×10%】。
案例二:捐給境外廟宇,844萬變補稅加罰120萬
王先生匯款844萬元捐贈給某境外廟宇,認為該廟宇在當地為合法設立的宗教團體,應可享有免稅待遇,因此未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經國稅局查證,該廟宇並非依台灣相關法令設立並登記為財團法人,王先生當年度贈與總額844萬元,扣除免稅額244萬元後,贈與淨額600萬元,適用10%稅率,應補繳贈與稅60萬元,另處罰鍰60萬元,合計120萬元。
四、免稅資格可能失效的三種情況
即使受贈單位是財團法人,以下情況仍不能適用免稅規定:
捐贈人及其配偶、三親等以內親屬在該財團法人擔任董監事,人數超過全體董監事的三分之一。
受贈單位與捐贈人、董監事之間存在業務上或財務上的不正常關係。
受贈單位不符合行政院訂定的其他適用標準。
五、阿明總結
捐贈財團法人要節稅,順序很重要:
先向國稅局申請審查,確認符合免稅規定,取得「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後,再辦理財產移轉或交付。
畫重點:捐贈財團法人要免稅,不是「捐了就免」,是「申請核准後再捐」才免。先確認資格、再交付財產,才不會愛心變罰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