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子繼承遺產差很大!「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扣除額天差地別
孫子繼承遺產差很大!「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扣除額天差地別
M傳媒 綜合報導
隨著台灣步入高齡化社會,財富傳承議題日益受到民眾關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若由孫子女繼承遺產,依情況區分為「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兩種情境,兩者在遺產稅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的計算方式上截然不同,民眾務必釐清,以免申報錯誤。
每人56萬元扣除額 未成年再加碼
國稅局說明,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孫子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新臺幣56萬元;若有未成年繼承人,還可依其距離屆滿成年(18歲)的年數,每年再加扣56萬元。
然而,同樣是孫子女繼承祖父母遺產,「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兩種情境下的扣除額計算,結果卻可能相差一倍之多。
拋棄繼承:以原子女數為上限 孫子多也沒用
所謂「拋棄繼承」,是指父母輩的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主動向法院聲明放棄繼承權。此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孫子女)繼承者,扣除額度仍以拋棄繼承前原本可適用的人數為上限。換言之,即使實際繼承的孫子女人數眾多,每人56萬元的扣除額只能計算到原本父母輩的人數為止,不會因孫子女變多而增加扣除總額。
代位繼承:孫子各自獨立享有扣除額 人數越多扣越多
所謂「代位繼承」,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是指第一順序繼承人(父母輩)於繼承開始前即已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孫子女)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由於代位繼承人係本於自己固有的繼承權,提前繼承順序,仍不失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因此每位代位繼承人均可獨立適用56萬元的扣除額,人數越多,扣除總額就越高。
案例解析:扣除額差距達112萬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王先生去世後,留下一名兒子與一名女兒,各育有兩名子女(即王先生共有四名孫子女)。
第一種情境:子女拋棄繼承
若兒子與女兒於王先生過世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改由四名孫子女繼承遺產,雖然實際繼承人為四人,依規定扣除額仍以拋棄繼承前的兩人為計算基準,僅能扣除56萬元乘以2人,合計112萬元。
第二種情境: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
若兒子與女兒都比王先生早過世,則由四名孫子女依法代位繼承。此時,由於四人均具有代位繼承人地位,各自可適用56萬元扣除額,合計可扣除224萬元,整整多出112萬元。
國稅局提醒:勿誤解規定致申報錯誤
中區國稅局特別呼籲,近來發現部分民眾因誤解法令規定,以為拋棄繼承即可由子女代位繼承祖父母遺產,致扣除額申報錯誤,請繼承人申報時多加留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一步提醒,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的扣除額在稅法上效果截然不同,民眾如有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各區國稅局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線上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