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屋沒過卻先撥款,15天利息誰該吞?買方怒控建商拒退,專家:這條款不寫心酸的 | M傳媒
驗屋沒過卻先撥款,15天利息誰該吞?買方怒控建商拒退,專家:這條款不寫心酸的 | M傳媒
【M傳媒房產中心/報導】
預售屋交屋糾紛再添一樁。一名買方近日在社群平台發文控訴,自己向屏東某老牌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尚未完成驗屋、缺失仍待修繕,建商卻已要求銀行先行撥款,導致房貸利息提前起算。事後買方依合約主張返還交屋前所產生的15天利息,卻遭建商高層當面拒絕,甚至以「搶匪」、「消保官不會理這種小案子」等語回應,引發外界對預售屋交屋流程與合約條款效力的高度關注。
這名買方指出,銀行於11月28日完成撥款並開始計息,但12月4日進行第二次驗屋時,現場仍有多項瑕疵未改善,因此拒絕交屋,直到12月13日建商完成修繕後才正式交屋。由於買賣合約中明確載明「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買方負擔。但於賣方通知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賣方返還買方」,買方因此要求建商返還11月28日至12月12日共15天的利息,卻碰上一堵高牆。
問題關鍵在「交屋是否真正成立」
實務與法院見解皆認為,交屋必須建立在建物已符合契約內容、可供正常使用且重大瑕疵已排除的前提下。只要驗屋未通過、缺失尚未改善,買方合理拒絕交屋,法律上就不能認定交屋完成。在此情況下,交屋日前所產生的利息,依照合約約定,本就不該由買方最終承擔。
「銀行已撥款、利息自然由買方負擔」
不能混為一談,但銀行與買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與買賣雙方在合約中如何分配利息負擔,是兩回事。即便銀行對買方計息,合約仍可明確約定在特定期間內由賣方吸收或返還,這正是該條款存在的意義,其目的就是防止建商提前請款、卻延後交屋,讓買方平白替建商負擔資金成本。
建商以「已通知交屋」作為抗辯理由站不住腳
所謂通知交屋,必須建立在交付標的已符合契約與使用條件之上,否則只是形式上的通知,無法免除賣方的交付責任。驗屋未過卻要求交屋,買方拒絕並不構成違約,反而是行使正當權利。
這類糾紛在預售屋市場並不罕見,問題往往不是法律站不站得住,而是買方是否願意為了幾萬元利息與建商周旋。賣厝阿明直言,確實有建商會「賭」消費者嫌麻煩、不想撕破臉,但從法律與合約角度來看,買方並非沒有救濟管道,只要合約條文明確、事實時間線清楚,透過正式書面主張、消保機制,甚至小額訴訟,都有相當的勝算。
他也提醒,這起事件給所有預售屋買方一個重要警訊:銀行撥款不等於交屋完成,驗屋權利不能輕易放棄,而合約裡看似不起眼的一行字,往往正是保障自身權益的關鍵。當買方願意認真看合約、依法主張權利,建商自然就不敢再把這些條款當成「寫心酸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