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合建房屋出售稅率大降!財政部放寬持有期間計算,45%慘稅變20%
繼承合建房屋出售稅率大降!財政部放寬持有期間計算,45%慘稅變20%
文/M傳媒房產中心 M編
財政部於115年4月21日發布一項對繼承人非常有利的稅務新規定。個人出售因繼承取得的房屋,如果是被繼承人透過「自地自建」、「合建分屋」、「都市更新」或「危老重建」所分配取得,在計算房屋持有期間時,原本只能併計被繼承人的「房屋持有期間」,現在放寬為可以併計被繼承人的「土地持有期間」。這項修正讓很多繼承案件的房地合一稅率,直接從45%降到20%。
用案例看懂:稅率從45%變2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
被繼承人乙君在106年1月1日購入一筆土地,之後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並於114年1月1日分配取得新房屋。甲君在114年10月1日繼承了這筆房屋與土地,並於115年2月1日出售。
修正前(舊規定):房屋持有期間只能併計被繼承人的「房屋持有期間」。被繼承人114年1月1日才取得房屋,到甲君115年2月1日出售,持有期間僅1年1個月,適用稅率高達45%。土地持有期間則可併計被繼承人106年1月1日的取得日,持有期間9年1個月,適用稅率20%。
修正後(新規定):房屋持有期間改為併計被繼承人的「土地持有期間」。從被繼承人106年1月1日購入土地起算,到甲君115年5月1日出售(假設案例時間調整),持有期間9年4個月,適用稅率同樣是20%。
同樣一筆繼承取得的合建房屋,修正前後適用的稅率從45%直接降到20%,差距相當驚人。
哪些情況適用?四種取得方式
這次放寬適用的範圍,包括以下四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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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自地自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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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取得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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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分配取得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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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參與危老重建分配取得的房屋
簡單說,只要被繼承人當初是透過這四種方式取得房屋,繼承人出售時就可以用被繼承人的「土地持有期間」來計算房屋的持有期間。
適用案件:尚未核課的案件都可追溯
國稅局特別說明,根據修正後申報作業要點第28點規定,在115年4月21日修正生效時,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都可以適用這項新規定。也就是說,如果你之前已經申報但還在審查中,或還在行政救濟程序中,都可以向國稅局主張適用新規定。
M編提醒:記得要在30天內申報
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不論是賺錢還是賠錢,也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必須在「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千萬不要以為沒賺錢就不用報,漏報會被處罰。
這項新規定對繼承合建房屋的納稅人來說是一大利多,如果你正好有相關案件正在處理,建議儘快向國稅局確認是否可以適用新規定,為自己爭取更好的稅務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