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都違建處理懶人包|新舊怎麼分、會不會拆?一張表看懂你家違建在不在安全名單
六都違建處理懶人包|新舊怎麼分、會不會拆?一張表看懂你家違建在不在安全名單

【M傳媒/綜合報導】
違建問題牽涉公安與居住權益,六都各自訂有處理規則,新舊違建的劃分日期與處理方式差異極大。「拍照列管」不代表合法,搞懂規定才能避免財產損失。
台北市:新違建即報即拆,既存違建裝修須申請
台北市以民國84年(1995年)1月1日為界。
新違建(84年1月1日以後):即報即拆。
既存違建(53年1月1日至83年12月31日):拍照列管。
特別注意:台北市規定,屋頂既存違建若涉及天花板、隔間牆等裝修行為,須事先向都發局申請許可;未申請擅自施工,一律改列優先拆除對象。
舊有房屋(53年以前):另依法規處理。
新北市:三軌制,98年6月25日為分水嶺
新北市以民國98年(2009年)6月25日為界。採三軌制分類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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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軌:當年度及近五年新違建、危害公安者 → 優先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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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軌:非屬第一軌之新違建 → 次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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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軌:既存違建(98年6月25日以前)→ 拍照列管
桃園市:85年8月15日為舊違建分界
桃園市以民國85年(1996年)8月15日為「舊違章建築」分界,違法情節輕微的既存違建(如一定面積以下的雨遮、花架等)得拍照列管、暫免查報;施工中違建列為最優先拆除對象。
台中市:100年4月20日為界,既存違建列管緩拆
台中市以民國100年(2011年)4月20日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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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違建(100年4月21日以後):即報即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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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存違建(100年4月20日以前):列管緩拆
特別注意:「緩拆」不等於合法。既存違建僅暫緩拆除,不涉公安者雖可有條件以非永久性建材修繕,但若影響公安,仍會被優先排拆。
台南市:99年12月25日為界
台南市以民國99年(2010年)12月25日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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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違建:99年12月25日以後領得使用執照之擅自建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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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存違建:99年12月24日以前領得使用執照之擅自建造者
優先拆除對象:興辦公共建設須拆除者、妨礙公共安全者、妨礙公共交通者、新違建達一定規模者(法定空地水平增建超過30平方公尺、屋頂垂直增建達二層樓以上等)。
高雄市:101年4月1日為界
高雄市以民國101年(2012年)4月1日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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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存違建:101年4月1日以前已興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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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違建:101年4月2日以後始興建完成
特別注意:高雄市既存違建無論有無影響公共安全,均應予拆除,僅拆除先後次序不同,並非就地合法。以非永久性建材設置的雨遮、棚架等特定輕微違建,得拍照列管。
六都違建處理重點對照
| 縣市 | 新舊違建劃分日期 | 既存違建處理原則 |
|---|---|---|
| 台北市 | 84.1.1 | 53.1.1~83.12.31者拍照列管;屋頂既存違建裝修須申請許可 |
| 新北市 | 98.6.25 | 三軌制,既存違建屬第三軌拍照列管 |
| 桃園市 | 85.8.15 | 情節輕微者拍照列管 |
| 台中市 | 100.4.20 | 列管緩拆 |
| 台南市 | 99.12.25 | 依規模排定優先順序 |
| 高雄市 | 101.4.1 | 無公安疑慮者拍照列管,但仍應拆除 |
重點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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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既存違建」定義與劃分日期不同,判斷時應以該縣市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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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照列管」或「列管緩拆」僅代表暫緩執行拆除,不等於就地合法。若日後影響公共安全或進行違法裝修,仍可能被優先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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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都中僅台北市針對「屋頂既存違建之室內裝修」訂有申請許可的具體規範。
(M傳媒/懶人包報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