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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贈與後再繼承出售,稅金暴增百萬?專家拆解「重稅陷阱」關鍵

配偶贈與後再繼承出售,稅金暴增百萬?專家拆解「重稅陷阱」關鍵

2026/09/06 |  17 | 加入最愛

配偶贈與後再繼承出售,稅金暴增百萬?專家拆解「重稅陷阱」關鍵

【M傳媒/調查報導】

很多長輩為了給另一半保障,會選擇把房子「配偶贈與」給老婆或老公。但這個看似體貼的動作,可能讓孩子將來賣房時,稅金從幾萬塊暴增到上百萬!

一個真實案例,揭開多數人忽略的稅務地雷。

真實案例:兒子賣房,舊制瞬間變新制

  • 民國98年:爸爸買了一間房子(當時是稅負較輕的「舊制」)

  • 民國109年:爸爸把房子贈與給媽媽(當下免贈與稅、也不課土增稅

  • 民國113年:媽媽過世,兒子繼承了這間房子

  • 民國115年:兒子把房子賣掉

兒子心想:「爸爸98年就買了,賣房當然算舊制啊!」結果代書一算,傻眼了,必須適用房地合一新制,稅金從幾萬塊直接噴到上百萬!

關鍵就出在民國109年那次「配偶贈與」。

為什麼會踩雷?三大關鍵拆解

關鍵一:配偶贈與「重置」了房子的取得日

很多人不知道,配偶贈與雖然當下免稅,但在稅法眼中,這是一次「產權移轉」。

根據財政部106年3月2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個人取得配偶贈與的房地,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一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地之日為取得日

這條規定對「配偶自己賣房」是保護條款,可以回溯併計配偶的持有期間,降低稅率。但當子女「繼承」這筆房產後,情況完全不一樣了!

兒子繼承時,他的「前手」變成了「媽媽」。而媽媽的取得日,因為配偶贈與被回溯認定為「爸爸109年贈與時」。因為贈與發生在105年1月1日之後,這間房子就從此被打入「房地合一新制」的範圍

關鍵二:繼承後,無法再追溯更早的取得日

判斷繼承房產適用新制或舊制,是看被繼承人(媽媽)的取得日

媽媽的取得日是109年(新制),兒子出售時自然無法追溯到爸爸98年的舊制

這就像房子的「稅務基因」被重置了,配偶贈與一旦發生在105年之後,這間房子就再也回不去舊制了

關鍵三:新舊制稅率差距巨大

  • 舊制:只針對「房屋」部分課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所稅申報

  • 新制(房地合一稅) :視持有期間,稅率最高可達45%

同樣一筆增值,舊制可能只繳幾萬塊,新制卻可能被課上百萬!

三個常見錯誤認知

錯誤一:「爸爸98年就買了,小孩賣當然算舊制。」

錯! 判斷繼承房產適用新制或舊制,是看被繼承人(媽媽)的取得日。媽媽的取得日被重置為109年(新制),兒子就只能適用新制。

錯誤二:「配偶贈與免稅,之後就不會有其他稅了。」

錯! 配偶贈與當下確實免贈與稅、可申請不課徵土增稅,但不代表未來出售時沒有房地合一稅

錯誤三:「繼承可以追溯被繼承人的取得日,所以沒問題。」

對,但有前提! 繼承確實可以併計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但前提是判斷「適用新制或舊制」時,要看最近一次被繼承人的取得日。如果媽媽的取得日是109年(新制),兒子就只能適用新制。

配偶贈與前,先問自己三個問題

地政士建議,辦理配偶贈與前,先想清楚三件事:

1. 這間房子未來是否可能出售?

如果有出售規劃,配偶贈與的時機(在105年之前還是之後)會直接決定子女繼承後出售時適用的稅制。

2. 贈與時間是否落在新制範圍?

若受贈日在105年1月1日之後,將來子女繼承後出售,確定適用新制。很多家庭完全沒意識到這個關鍵!

3. 是否有更適合的規劃方式?

有些情況下,未必需要立即贈與,可能透過繼承安排反而更有利。每個家庭狀況不同,不能只看「現在省多少」,而要看「未來總稅負」。

給讀者建議

1. 事前規劃勝於事後補救

在辦理配偶贈與前,找專業地政士或會計師評估,了解此舉對子女未來出售的稅務影響。判斷繼承房產適用新舊制的關鍵,是看最近一次被繼承人的取得日

2. 注意105年1月1日這個分水嶺

這是房地合一稅上路日期,也是判斷新舊制的關鍵。配偶贈與若發生在105年之後,子女繼承後出售將無法回到舊制

3. 每一種傳承方式各有優劣

配偶贈與、直接繼承、生前出售後贈與現金,不同方式適用的稅制、稅率與成本結構完全不同。重點不是「哪一種最好」,而是「哪一種最適合你家」。

很多人在做財產規劃時,只看眼前的贈與稅、土地增值稅。但真正決定未來負擔的,往往是出售時的房地合一稅。與其等到孩子賣房才發現稅負不同,不如在贈與前先問清楚:「這一贈,會讓這間房子從舊制變成新制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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