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鎖電梯逼住戶搬家?北市社區主委遭起訴 專家:區權會決議不是法院判決
管委會鎖電梯逼住戶搬家?北市社區主委遭起訴 專家:區權會決議不是法院判決
M傳媒 房產中心/
社區管委會可以管理住戶,但不能自己當法院。
台北市某社區因住戶糾紛延燒成刑事案件。據公開報導,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曾表決通過對9樓一對夫妻採取強制遷離相關議案,但在尚未取得法院確定判決前,管委會相關人員竟透過電梯門禁系統,刪除該對夫妻磁扣內碼,導致兩人長期無法正常搭乘電梯回到9樓住家。民事法院先前已判管委會不得再阻止兩人使用電梯,並賠償夫妻各1萬元精神慰撫金;台北地檢署也於近日依強制、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等罪嫌,起訴林姓前主委等3人。
這起案件引發社區管理圈討論。許多社區都有住戶糾紛,有些是噪音、檢舉、積欠管理費,有些是長期與管委會或鄰居對立。但問題在於,即使社區多數人對某住戶不滿,也不能用區權會決議直接取代法院判決,更不能用鎖磁扣、斷水電、禁用電梯等方式逼人搬離。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若住戶有積欠應分擔費用、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等情形,管委會應先促請改善,若3個月內仍未改善,才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若該住戶本身是區分所有權人,則管委會可訴請法院命其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基地應有部分;判決確定後仍不自行出讓,才可聲請法院拍賣。
也就是說,區權會決議只是走法律程序的前提之一,不是讓管委會自行執行驅逐的尚方寶劍。
本案爭議關鍵正在這裡。社區即使認為9樓住戶長期影響公共安寧,仍必須循法定程序,由法院審理是否符合強制遷離或強制出讓要件。在法院作出確定判決前,管委會不能自行採取限制住戶使用共用設施的手段。
電梯屬於公寓大廈重要共用設施,對住在高樓層的住戶而言,更是日常出入不可或缺的生活工具。若管委會以刪除磁扣內碼方式,使住戶無法搭乘電梯回家,已不只是一般管理措施,而可能涉及侵害居住使用權益,甚至觸及刑事責任。
房產法律人士指出,社區管理常見一個迷思:只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就什麼都可以做。其實不然。區權會決議仍不能違反法律,也不能侵害住戶基本權利。像是停用電梯、封鎖門禁、限制出入、斷水斷電等手段,若沒有法院判決或法律明確依據,都可能讓管委會從管理者變成侵權者。
尤其「惡鄰條款」本來就是非常嚴格的法律工具。強制遷離或強制出讓,會直接影響住戶居住權、財產權與生活安全,因此法院審查通常會看情節是否重大、是否已促請改善、是否有其他較輕手段、區權會決議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真的達到無法維持共同生活關係的程度。
不是住戶愛檢舉、常報警、與管委會不合,社區就可以直接把人趕走。
對管委會來說,遇到長期衝突住戶,正確做法應該是蒐證、勸導、發函、開會決議,再依法訴請法院,而不是私下用管理權限施壓。若涉及噪音、破壞公設、妨害安寧、違規使用或積欠管理費,也應保留報案紀錄、裁罰紀錄、會議紀錄、住戶陳情資料與改善通知,作為日後訴訟依據。
反過來說,若管委會採取過度手段,住戶也不是沒有救濟方式。若被限制使用電梯、門禁、水電或其他共用設施,可先蒐集磁扣失效紀錄、監視器、對話紀錄、管委會公告、會議紀錄與實際影響證明,再向主管機關申訴、聲請調解,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排除侵害與損害賠償;若行為涉及強制或刪除電磁紀錄,也可能衍生刑事責任。
這起案件也提醒所有社區主委與委員,管理權不是無限上綱。管委會的角色,是管理共用部分、維護社區秩序、執行區權會合法決議;但不能因多數住戶不滿,就跳過法院程序,自己執行「社區版驅逐」。
社區自治很重要,但法治界線更重要。社區最怕惡鄰,但更怕管委會用錯方法。
如果住戶真的嚴重影響社區安寧,管委會當然可以依法處理,甚至在符合要件時,訴請法院強制遷離或強制出讓。但重點是「訴請法院」,不是「自己執行」。
區權會決議不是法院判決,管委會也不是執行署。還沒取得法院確定判決,就刪除住戶電梯磁扣,讓人無法正常回家,這種做法不只容易敗訴,還可能讓主委、委員或相關執行人員背上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