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輩過世,存款利息要報遺產稅還所得稅?
長輩過世,存款利息要報遺產稅還所得稅?國稅局:看「給付日」決定,拆錯小心被追稅
M傳媒房產中心|M編
處理長輩後事,除了跑銀行結清帳戶,還有一題很多人會漏掉:那些還沒入帳的存款利息,到底要報誰的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最近舉了一個很實際的例子,把存款利息的歸屬拆成三段,一段一段講清楚。M編直接示範一次,下次遇到才不會弄錯。
大原則:不是看利息「何時產生」,是看「何時給付」
甲君在114年10月31日過世,他在A銀行有一筆存款,銀行固定每年6月21日和12月21日付利息。這筆存款在甲君過世前後,總共產生三筆利息,三筆的課稅邏輯完全不一樣。
第一筆:114年6月21日已給付的利息
計息期間是114年1月1日到6月21日,利息已經在6月21日匯進甲君戶頭。甲君在10月31日過世,生前已領到這筆錢,其他被繼承人如兄弟姐妹等則不在這個範圍內。這筆利息算甲君的所得,銀行會開扣繳憑單給甲君,家屬要幫甲君申報114年度綜所稅。
第二筆:114年12月21日給付,但只計息到10月31日
12月21日銀行要付的利息,其中有一段是從6月22日計息到10月31日,甲君過世那天。這一段利息在甲君死亡時還沒給付,屬於甲君遺留下來的權利,要併入甲君的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不用再課所得稅。銀行不用開扣繳憑單。
第三筆:114年12月21日給付,計息從11月1日到12月21日
這一段利息是甲君過世後才產生的,跟甲君本人無關。這筆利息歸繼承人所有。如果遺產尚未分割,銀行可暫緩開立扣繳憑單,待繼承人辦妥遺產分割後,再依實際繼承比例開給各繼承人,併入領取當年度所得課稅。
M編提醒
同一筆存款、同一家銀行、同一天付息,卻可能同時涉及綜所稅與遺產稅。處理遺產時,記得把銀行對帳單拿出來,看清楚每筆利息的給付日期和計息期間。給付日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屬於生前所得,要報綜所稅。給付日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但計息期間在死亡前,屬於遺產,要課遺產稅。給付日與計息期間皆在死亡後,屬於繼承人所得。這三條線畫清楚,報稅才不會出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