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損房屋稅減免新制上路》財政部放寬申報期限 受災戶可追溯減稅
《災損房屋稅減免新制上路》財政部放寬申報期限 受災戶可追溯減稅
財政部近日發布重要解釋令,針對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實施後,有關災損房屋稅減免規定做出重大調整。這項新措施將自114年期(2025年)起實施,主要放寬
三大重點:
1. 災害發生後仍可追溯減免
過往災損申報必須在房屋稅申報截止日前提出,新制取消此限制。即使災害發生在申報截止日後(例如3月24日之後),受災戶仍可自災害發生當年起申請減免,直至房屋修復完成為止。財政部舉例,若房屋在114年5月1日受損且面積達50%以上,預計115年6月修復完成,則114年及115年房屋稅均可全額免徵。
2. 都更案件稅務計算更精細
參與都市更新的房屋,其減稅期間將按月數比例計算。以某都更案為例,若減稅期間自113年10月起算:
114年課稅年數為9/12年(113年10月至114年6月)
115年為1又9/12年(113年10月至115年6月)
116年則需拆分計算,前3個月(115年7-9月)仍享50%減徵,後9個月恢復全額課徵
3. 逾期申報仍享當年度優惠
新制特別規定,即使納稅義務人逾期申報房屋毀損情形,仍可自當年期適用減免,解決過去因錯過申報期限而無法減稅的困境。
業界分析:這項新規將對受災戶產生實質幫助,特別是在極端氣候導致天然災害頻傳的背景下。以去年花蓮地震為例,若適用新制,受災戶即使在地震發生後(4月)才申報,仍可全額減免當年度房屋稅。不過專家也提醒,民眾需注意「毀損面積達50%以上」的認定標準,建議受災後應立即通報地方政府勘查,並保留完整證明文件。
財政部強調,此次修訂是為落實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規定,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相關減免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可至各地方稅捐稽徵處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