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免稅屋先別高興太早!財政部新令:移轉後「次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
買到免稅屋先別高興太早!財政部新令:移轉後「次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
M傳媒/綜合報導
你是否曾想過,如果買到一間「免徵房屋稅」的房子,是不是可以從此不用繳稅?
財政部今(2)日發布一紙解釋令,給了明確答案:不行。 原為依法免徵房屋稅的房屋,一旦移轉給他人變成應稅房屋,將從移轉日的「次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這項規定自114年期起適用,對於打算購買國有非公用房屋、宗教團體房屋或其他免稅物件的民眾來說,不可不知。
這則解釋令在說什麼?白話文一次看懂
這項解釋令的出現,源於房屋稅制的一項重大變革。
背景一:房屋稅2.0新制上路
113年7月1日,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簡稱2.0新制)正式實施,並於114年期房屋稅首次開徵。2.0新制將房屋稅由原本的「按月」計徵,改為「按年」計徵,並比照地價稅,設定了「納稅義務基準日」。
以115年期房屋稅為例,納稅義務基準日為115年2月28日,課稅期間為114年7月1日至115年6月30日。誰在基準日前取得房屋,誰就是該年期的納稅義務人。
背景二:地價稅早有類似規定
財政部71年就曾發布函釋,規定原為免徵地價稅的土地,移轉後變成應稅土地時,應自「辦妥移轉登記日的次期」起恢復課徵地價稅。
這次的解釋令做了什麼?
財政部認為,房屋稅與地價稅都是「按年課徵」的持有稅,課稅原則應該一致。因此發布解釋令,明確規定:原為免徵房屋稅的房屋,移轉給他人後變成應稅房屋,應自「移轉日的次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
白話文就是:你買到一間原本不用繳房屋稅的房子,當年度可能還不用繳,但下一個年度開始,就要乖乖繳稅了。
實例說明:買國產署標售房屋,稅怎麼算?
財政部舉了一個具體案例。民眾投標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公告標售的「國有非公用房屋」,這類房屋如果沒有出租等收益情形,依《國有財產法》第8條規定,原本是免徵房屋稅的。
假設得標人在115年2月28日前完成買賣移轉登記,這間房屋從「免稅」變成「應稅」。依照新的解釋令,115年期房屋稅仍免徵,但從116年期起,就要恢復課徵房屋稅。
也就是說,新屋主可以享受「當年度免稅」的小確幸,但隔年開始就要準備繳稅了。
哪些房屋原本可能免徵房屋稅?
實務上,常見的免徵房屋稅房屋包括幾大類。
第一類是國有房屋,例如國產署標售的國有非公用房屋,只要沒有出租收益,就享有免稅優惠。
第二類是宗教團體房屋,例如供宗教活動使用、符合免稅規定的寺廟、教堂。
第三類是公益社團房屋,指經登記立案的公益社團所持有的自有房屋。
第四類是政府持有的房屋,包括政府機關、公立學校、軍方等公有房屋。
此外,還有部分農業用房屋、歷史建築等,依法也享有免稅資格。
過去,這些房屋因為所有權人特殊而享有免稅優惠。但一旦移轉給一般民眾或營利事業,免稅身分就隨之消滅。
為什麼財政部要發布這項解釋令?
財政部的說法是:為了減輕後手當年度的租稅負擔。
如果沒有這項解釋令,依2.0新制的基準日規定,後手在納稅義務基準日前取得房屋,就必須負擔「整個年期」的房屋稅。但這樣一來,後手等於要為前手的免稅身分「補繳」稅款,並不合理。
因此,財政部比照地價稅的作法,讓後手從「次期」才開始繳稅,當年度仍維持免稅。這樣既符合稅制公平,也不會讓新屋主感到「被剝奪感」。
對民眾的影響:買房前要問清楚「房屋目前是否免稅」
這項解釋令對一般購屋族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兩個層面。
第一個層面是稅負可能比預期來得早。如果你打算購買國有標售房屋、宗教團體釋出的房產,或其他原本享有免稅資格的房屋,別以為「免稅」會跟著房子一起移轉給你。從移轉完成後的「下一個年期」開始,你就必須繳納房屋稅。
第二個層面是購屋成本評估要納入未來稅負。房屋稅雖然金額不大,但對於預算有限的首購族或小資族來說,每年多一筆固定支出,還是會影響現金流。在評估購屋成本時,記得把「未來恢復課稅」的因素納入考量。
小結:免稅身分不隨房子走,新屋主要有心理準備
財政部這項解釋令,釐清了2.0新制下「免稅房屋移轉後」的課稅規則,也呼應了地價稅的既有規範。
簡單一句話總結:免稅是「因人設事」,不是「跟著房子走」。 當房屋從免稅主體移轉到應稅主體手中,免稅優惠就終止了,新屋主從下一個年度開始,就要依法繳納房屋稅。
對於打算購買此類房屋的民眾,建議在投標或簽約前,先向稅捐機關確認兩個重點:第一,該房屋目前是否適用免稅規定?第二,移轉後從哪一期開始恢復課稅?最好也能預估每年的房屋稅金額大約多少。
做好功課,才不會在入住後收到稅單時感到意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