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use579房屋交易買賣平台
狸樂聚
貸款
房仲
社宅
Line
收起
公設保留地沒使用仍繳16萬地價稅!北市地主錯過9月22日免稅期限 申請退稅遭駁回

公設保留地沒使用仍繳16萬地價稅!北市地主錯過9月22日免稅期限 申請退稅遭駁回

2026/10/26 |  12 | 加入最愛

公設保留地沒使用仍繳16萬地價稅!地主錯過9月22日免稅期限 申請退稅遭駁回

【M傳媒/綜合報導】

名下土地明明沒有使用,卻還是得繳16萬元地價稅!台北市萬華區一名地主因贈與取得變電所用地,2025年遭課徵地價稅16萬776元,事後主張土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未作任何使用,要求退還已繳稅款。不過,因未在當年9月22日前提出免稅申請,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認定原課稅處分並無違誤,決定駁回訴願。

受贈變電所用地 地價稅一次繳16萬

根據訴願案件資料,地主於2025年3月31日因贈與登記取得萬華區一筆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變電所用地。

該土地原由公司徵收作為變電所用地,後經內政部核准廢止徵收,並於2024年底完成相關登記。

台北市都市發展局2026年1月12日函復確認,土地雖已廢止徵收,但仍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

稅捐處因此按《土地稅法》第19條規定,以6‰稅率核課2025年地價稅16萬776元,地主也已繳納。

地主主張土地閒置 要求退還已繳稅款

地主認為,土地既然沒有實際使用,依《土地稅法》規定應可免徵地價稅,因此向稅捐處申請重新核定並退還稅款。

地主另主張,公共設施保留地已有相關主管機關通報資料,稅捐機關應主動辦理減免。

但訴願審議委員會認定,土地被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土地後續符合未使用免稅條件,屬於不同的稅務認定事項。

免稅須符合兩大條件 申請期限為9月22日

依《土地稅法》第19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於保留期間,仍作建築使用者,原則上按6‰課徵地價稅;符合未作任何使用,且與使用中土地隔離條件者,則可免徵地價稅。

但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4條,符合規定而須提出申請的土地,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辦理。

以2025年為例,申請期限為9月22日。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起適用減免。

本案地主未在期限內提出申請,因此即使事後主張土地符合免稅條件,也無法據此要求退還2025年已繳納的16萬776元。

訴願會維持原處分 逾期申請只能次年減免

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參照相關法令及最高行政法院過去的法律見解,認定地主未於法定期限內申請減免,稅捐處按原適用稅率核課2025年地價稅,並無違誤。

由於原課稅不符合溢繳稅款的退還要件,訴願會決定駁回地主訴願。

土地使用限制與稅務減免要分開確認

公共設施保留地涉及都市計畫管制,土地所有權人除了確認使用分區,也應查明實際使用情形、免稅要件及申請期限。

對於長期閒置、無法開發的土地,建議提前向地方稅捐機關確認是否符合免徵地價稅條件,並於每年9月22日前完成申請;若截止日遇假日,則依規定順延。

關鍵字: 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稅免稅、地價稅退稅、台北市萬華區、變電所用地、土地稅法第19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4條、地價稅6‰、9月22日申請期限、公共設施用地、台北市訴願、土地持有稅、M傳媒

標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