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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責任制認定將統一?勞動部研議「證照制 vs 工作內容制」 產業恐迎新一輪規範重整

房仲責任制認定將統一?勞動部研議「證照制 vs 工作內容制」 產業恐迎新一輪規範重整

2026/05/13 |  12 | 加入最愛

房仲責任制認定將統一?勞動部研議「證照制 vs 工作內容制」 產業恐迎新一輪規範重整

文/M傳媒房產中心 M編

房仲產業長期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責任制,但在各地方政府認定標準不一的情況下,實務執行長期存在灰色地帶。勞動部12日召開勞動基準諮詢會,針對不動產經紀人員適用範圍與資格進行討論,未來有望透過統一函釋,建立全國一致的認定標準。

此次會議邀集不動產仲介、代銷業者及勞方團體參與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琦雅指出,房屋仲介業早已公告適用84條之1,但由於內政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將從業人員區分為「經紀人」與「營業員」,導致地方政府在核備實務上出現標準落差。

她表示,本次討論重點主要集中在兩大面向。首先是1998年公告所稱「房屋仲介業」是否包含代銷業務,多數與會委員認為,實務上仲介與代銷均已納入適用範圍,整體已具一定共識。

真正爭議則落在第二點「不動產經紀人員」身分如何認定

依現行制度,適用84條之1須符合三項條件,包括勞動部公告適用、勞資雙方簽訂書面契約,以及地方政府核備。然而實務操作中,各縣市對「核備」審查標準不一,部分地方政府要求檢附證照,部分則以實際工作內容認定,形成制度落差。

在此次諮詢會中,多數委員傾向支持「證照作為認定依據之一」,認為此方式較具操作性,也能與內政部現行法規接軌,有助簡化行政流程。不過,也有部分委員持不同意見,主張應回歸《勞基法》本質,以實際工作內容與職務性質為核心判斷,而非單純依賴證照資格。

勞動部則表示,將綜整各方意見進行研議,未來有機會透過統一函釋,讓地方政府採一致標準,以改善目前「同一職業、不同縣市不同認定」的情況。

業界人士認為,若未來認定標準趨於明確,對房仲產業將帶來兩面影響

一方面可減少地方認定差異造成的行政成本與爭議,但另一方面,也可能使部分彈性用工空間被壓縮,對以業績制為主的房仲體系產生結構性影響。

整體來看,此次討論雖未直接改變現行制度,但已釋出明確訊號:房仲責任制的認定方式,正從「地方各自解釋」,逐步走向「全國統一標準」。後續發展,將牽動不動產經紀產業的用工模式與制度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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