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屋被擋、現況勾「無漏水」竟有打針痕跡!買方控仲介隱瞞 專家:時效剩4個月快做這件事
驗屋被擋、現況勾「無漏水」竟有打針痕跡!買方控仲介隱瞞 專家:時效剩4個月快做這件事
【M傳媒/綜合報導】
交屋前不給驗,交屋後一個月就漏水,翻開現況說明書才發現賣方勾的是「無漏水」,牆上還有打針過的痕跡。 一名購屋族在網路發文控訴,自己付了25萬元仲介費,全程信任房仲,結果換來一間「漏水的家」,更離譜的是,仲介不讓他找的廠商修,堅持要等態度消極的建商處理,但建商保固只剩4個月,讓他氣得直問:「這什麼邏輯?」
驗屋被擋、現況勾「無漏水」 交屋一個月就出事
該名購屋族指出,交屋前要求驗屋,仲介卻以「會提供保固」為由拒絕,他因為信任房仲而同意不驗。結果交屋滿一個月,發現房屋漏水,找廠商評估修繕費用要15萬元,若由該廠商施作,還附帶三年保固。
然而,當他主張修繕時,仲介卻表示「他不是開發,沒權限」,要買方去找建商處理。問題是,建商態度消極,且房屋已是三年屋齡,建商保固只剩4個月。更讓他不解的是,他仔細查看牆面後,發現有打針過的痕跡,也有壁癌,質疑這些難道是交屋後才出現的?
現況說明書勾「無漏水」卻有打針痕跡 法律代表?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3條,仲介負有調查及說明義務,須透過不動產說明書向買方揭露漏水、傾斜、違章建物等事項。但實務上,這項義務的範圍以肉眼可查知的瑕疵為限。若瑕疵藏在裝潢內、需特殊儀器或破壞性勘查才能發現,法院通常不會要求仲介賠償。
關鍵在於「打針痕跡」是否肉眼可見。 若打針痕跡外觀上明顯可辨識,仲介很難主張「看不懂」而免責。過往即有賣方在現況說明書「委託前六個月內是否曾修繕滲漏水、壁癌」欄位勾選「無」,但實際上餐廳天花板曾修漏水的案例,賣方因此被判刑。
至於壁癌,法院實務認為壁癌是漏水的外顯證據,若現況說明書勾選「無漏水」卻有壁癌,賣方可主張不知情,但舉證責任在賣方,賣方須證明該壁癌非交屋前存在。
仲介說「沒權限」是推託?
仲介說「他不是開發,沒權限」,這句話在法律上站不住腳。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2項,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換句話說,不論是開發方還是銷售方的經紀人員,只要未善盡調查及告知義務,導致買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買到漏水屋,仲介公司與經紀人員都可能須負連帶賠償責任。過往即有買方透過仲介購屋後發現漏水,主張仲介未善盡調查義務,依《民法》第227條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2項請求連帶賠償的案例。
仲介不讓買方找廠商 推給消極建商?
仲介要求買方只能等建商處理,在法律上沒有依據。依《民法》第354條,賣方對交屋時存在的瑕疵負無過失責任,買方可請求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責任主體是賣方(前屋主) ,不是建商。建商保固是賣方與建商之間的關係,不影響買方向賣方主張瑕疵擔保的權利。
住宅消保會顧問吳翃毅指出,交屋後發現瑕疵,房仲與原屋主均有責任,買方可同時向兩方求償。即使合約載明「依現況交屋」,若房仲與屋主未充分揭露瑕疵,仍須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你的時效不是4個月
該名購屋族說「保固剩4個月」,這是一個危險的誤解。建商保固4個月,不等於你的權利只剩4個月。
依《民法》第365條,買方在通知瑕疵後6個月內,或交屋後5年內,須行使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的權利。若賣方故意不告知瑕疵,6個月短期時效不適用,但仍受5年時效拘束。
換句話說,該購屋族的瑕疵擔保請求權,從交屋起算有5年,不是建商保固的4個月。他應立即以存證信函通知賣方及仲介,主張瑕疵擔保責任,要求限期修繕或減少價金。
M編觀察:
這起案例最讓人心寒的,不是漏水本身,而是交屋前不給驗屋這件事。
仲介的角色是橋樑,不是賣方的代言人。 如果仲介在交易過程中,選擇站在賣方那一邊,用話術讓買方放棄驗屋、放棄自己的權利,那這筆仲介費,收得心安嗎?
關鍵字: 驗屋被拒、漏水、現況說明書、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仲介責任、瑕疵擔保、民法第354條、民法第365條、存證信函、消保官、連帶賠償、M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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