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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特種飲食業逃漏稅 國稅局:網傳影片不算數 「人、事、時、地、物」才是關鍵

檢舉特種飲食業逃漏稅 國稅局:網傳影片不算數 「人、事、時、地、物」才是關鍵

2026/10/23 |  11 | 加入最愛

檢舉特種飲食業逃漏稅 國稅局:網傳影片不算數 「人、事、時、地、物」才是關鍵

【M傳媒/綜合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檢舉逃漏稅應檢附可供偵查的具體事證。針對實際經營夜總會或有陪侍服務的特種飲食業(依法應適用15%或25%特種營業稅稅率),卻按一般餐飲業5%稅率申報者,檢舉人須備齊「人、事、時、地、物」等具體事證,稽徵機關才能循線查核。國稅局特別提醒,網路社群平台、網路廣告、新聞報導或其他一般民眾均可取得的公開資訊,依規定不屬於可供偵查的具體事證,難以據以認定營業人確有違章漏稅事實。

何謂「具體事證」?國稅局舉例說明

國稅局指出,若營業場所登記為一般餐飲,但實際經營型態顯有不同,檢舉人可檢附以下事證:

  • 場域配置照片:營業地點設有封閉式包廂(如包廂號碼)、配備點歌設備及專用沙發等。

  • 消費明細單:載明為該店家開立,記載包廂單次收費金額、酒水費,以及陪侍人員按節數或時段採計的服務費(單節或每小時收費金額)。

  • 對照發票:店家僅按5%稅率開立的發票。

  • 陪侍事實與交易憑證:特定人員陪侍事實,並檢附信用卡簽帳單、電子支付(如LINE Pay、街口等)對帳紀錄或轉帳明細等。

網路公開資訊不算具體事證

國稅局強調,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6點規定,網路社群平台(如Instagram、Facebook等)、網路廣告、新聞報導或其他一般民眾均可取得的公開資訊,非屬可供偵查的具體事證。換句話說,光憑網路影片或貼文檢舉,稽徵機關難以認定違章事實,檢舉人仍須補齊可供查核的消費憑證與場域事證。

檢舉屬實可獲獎金 身分依法保密

國稅局呼籲,特種飲食營業人應如實按適用稅率申報繳稅,切勿高稅低報以身試法。民眾若發現不法情事,請備齊上述具體事證向稽徵機關檢舉,經查核屬實者,將依規定辦理補稅、裁罰及核發檢舉獎金;對檢舉人身分及檢舉事項,亦將依法保密。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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