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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大確幸!房地合一2.0重稅「逃過一劫」,首次移轉可爽用20%稅率

建商大確幸!房地合一2.0重稅「逃過一劫」,首次移轉可爽用20%稅率

2026/04/03 |  3 | 加入最愛

建商大確幸!房地合一2.0重稅「逃過一劫」,首次移轉可爽用20%稅率

M傳媒 房產中心 M編

房地合一2.0上路後,企業短期買賣不動產最高要被課45%的重稅,但有一群人成功「逃過一劫」#建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建商若以「起造人」身分興建房屋並辦理「首次移轉」,屬於市場供給的正常營業行為,可採合併計稅、適用營所稅單一稅率20%,而不是最高45%的重稅。

白話文就是:建商蓋的房子第一次賣,不用被當成「炒房客」來課稅。

合建分售也適用?國稅局:土地後來買回也沒關係

有一種情況更複雜:建商向合建分售的地主,買回興建房屋坐落的基地,再併同房屋出售。

雖然土地部分並非一開始就由建商持有,但國稅局說:只要土地是該建案的基地,仍然可以適用20%的稅率,免課重稅。

關鍵要件只有兩個:

第一,建商必須是「起造人」:也就是房子是你蓋的。

第二,必須是「第一次移轉」:房子蓋好後第一次登記、第一次賣出。

只要符合這兩個條件,不管土地是從哪裡來的,都可以享受20%的優惠稅率。

實例說明:建商向地主買回土地,餘屋出售仍適用20%

國稅局舉了一個具體案例。

某建設公司與地主採「合建分售」方式合作開發建案,由建商擔任起造人。建案完工後,建設公司依契約向地主買回尚未出售房屋所坐落的土地,並於2022年8月將餘屋與土地一併出售。

由於該房屋是建商興建完成後第一次登記取得,且土地為該建案基地,符合相關規定。出售房地所得可全數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適用20%稅率課稅,不需依持有期間適用最高45%稅率。

M編翻譯: 建商蓋好的房子,就算賣到最後一戶、就算土地是後來才跟地主買的,只要這是這間房子「第一次被賣掉」,就是20%。

為什麼建商可以例外?國稅局:因為他們是「供給者」不是「炒作者」

國稅局說明,房地合一2.0制度設計上,對短期買賣不動產課以較高稅率,目的在抑制炒作。因此持有期間愈短,適用稅率愈高,最高達45%。

但建商興建房屋並出售,屬於市場供給,性質不同於一般投資買賣。法規特別訂有例外規定,讓建商的「首次移轉」可以適用較低的營所稅稅率。

M編短評: 這個邏輯其實很合理。建商是「蓋房子的人」,不是「炒房子的人」。如果把建商跟投資客用同樣的稅率對待,誰還要蓋房子?

實務提醒:誤判適用規定,恐遭補稅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採合建分售或其他開發模式,後續再取得土地並出售房地時,應留意是否符合「起造人」及「第一次移轉」等要件。

只要符合條件,即可適用較為單純且稅負較低的營所稅課稅方式。若誤判適用規定,可能導致稅負計算錯誤,甚至遭補稅。

國稅局建議:企業在辦理相關交易及申報前,應審慎檢視交易性質與法規適用,必要時可向稅捐機關諮詢,以確保申報正確並妥善規劃稅負。

M編短評: 簡單說,如果你不確定自己的情況適不適用,就去問國稅局。不要自己亂猜,猜錯了被補稅加罰,划不來。

M編總評:建商的大確幸,但別踩線

這項規定對建商來說,無疑是一顆定心丸。

房地合一2.0重稅上路後,很多人擔心建商會把稅負轉嫁到房價上。但國稅局這道解釋,至少讓建商的「正常營業行為」不會被重稅懲罰。

但要注意的是:

第一,只有「第一次移轉」才適用。 如果建商把房子賣給員工、再請員工賣回來這種「人頭交易」,就不在保護範圍內。

第二,建商必須是「起造人」。 如果不是自己蓋的,而是買別人的成屋來賣,那就是一般營利事業的房地合一稅,最高45%。

一句話總結:建商蓋的房子第一次賣,20%;買別人的房子來賣,最高45%。差很大,不要搞錯。


M傳媒 房產中心

免責聲明: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稅務規定可能因個案情況不同而有差異,建議讀者向專業稅務顧問或稅捐機關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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