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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賣房要我滾?租客必知6大權利!律師警告:這樣做恐吃官司

房東賣房要我滾?租客必知6大權利!律師警告:這樣做恐吃官司

2025/06/10 |  23 | 加入最愛

房東賣房要我滾?租客必知6大權利!律師警告:這樣做恐吃官司

『房子賣掉了,你下個月搬走!』租了多年的房子,房東突然以賣房為由趕人,你只能摸摸鼻子認賠嗎?

錯!法律站在你這邊!律師揭露:即使房產轉手,房東也無權任意終止租約!

本文教你用6道法律防火牆,守住你的居住正義!」

 

根據你的情況,你原本是「定期租約」,期滿後未續約但繼續居住,房東也未反對,因此轉為「不定期租約」。

 

現在房東因賣房要求你搬離,以下是你的權利與應對方式:

1. 房東必須符合法定事由才能終止不定期租約

根據《土地法》第100條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房東要終止不定期租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需舉證確有自住需求)

承租人積欠租金達2個月以上(扣除押金後)

承租人違法使用房屋或轉租

承租人損壞房屋且不賠償

房東僅以「賣房」為由要求搬離,並不構成合法終止租約的事由。即使房屋已出售,新屋主也必須繼承現有租約,除非符合上述法定終止條件,否則無權強制你搬離。

 

2. 房東若無合法理由終止租約,你有權拒絕搬遷

若房東僅因賣房要求你搬走,你可以主張租賃契約仍有效,並要求繼續居住。

若房東強行斷水斷電或換鎖,可能涉及《刑法》強制罪或侵入住居罪,你可報警或提告。

 

3. 若房東主張「收回自住」,需提供證明

若房東改以「收回自住」為由終止租約,依法院見解,他必須證明:

確實有自住需求(如無其他住所、家庭成員需居住等)

非僅為驅趕租客或轉售房屋。

若房東無法舉證,你可拒絕搬離或向法院主張終止無效。

 

4. 房東需提前通知終止租約

即使符合終止條件,房東也必須:

提前1個月通知(若租金按月支付)。

以書面(如存證信函)正式告知,僅口頭要求不具法律效力。

 

5. 若協商不成,房東需透過法律程序

若你拒絕搬離,房東必須:

先寄發存證信函終止租約

向法院提起「遷讓房屋」訴訟

取得勝訴判決後才能強制執行。

此過程通常需數個月,你有權居住至訴訟結束。

 

6. 你可主張的補償或協商方案

要求搬遷補償:若房東急於收回房屋,可協商「搬遷費」或「找房緩衝期」。

確認押金退還:退租時,房東不得無故扣留押金,除非有欠租或房屋損壞。

 

消費者權利保障

房東不能僅因賣房要求你搬離,必須符合法定終止事由。

若房東無合法理由,你有權拒絕,並可透過法律途徑保障居住權。

若房東強制驅離,可報警或提告。

建議與房東協商,或尋求法律諮詢以確保權益。

若房東堅持不合法終止,建議保留對話記錄、租約等證據,必要時可向各縣市消保官或租賃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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