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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房仲賣土地,買方竟是同業還先上網轉賣?專家:房仲可以買,但不能「球員兼裁判」

委託房仲賣土地,買方竟是同業還先上網轉賣?專家:房仲可以買,但不能「球員兼裁判」

2026/07/10 |  21 | 加入最愛

委託房仲賣土地,買方竟是同業還先上網轉賣?專家:房仲可以買,但不能「球員兼裁判」

M傳媒房產中心/M

 

「仲介不可以買地嗎?」

 

近日有地主向媒體投訴,自己委託知名房仲品牌銷售名下土地,簽約後才發現買方竟是桃園地區房仲同業,更讓他不能接受的是,交易尚未完成前,該買方疑似已將土地刊登到房屋交易平台轉售。地主質疑,自己付仲介費委託專業服務,最後卻像被房仲圈內人「自己人做局」,氣得直問:「仲介可以這樣搞嗎?」

 

這類爭議最敏感的地方,不是「房仲能不能買土地」,而是買賣過程中是否出現利益衝突、資訊不對等與未揭露關係。

 

房產實務人士指出,房仲從業人員本身當然也可能買房、買地,但如果該房仲同時是受託銷售的經紀人員,又跳下來成為同一標的的買方,就會踩到法律紅線。因為這會讓仲介從原本應替委託人爭取合理交易條件的角色,變成自己也有利益的交易相對人,也就是俗稱的「球員兼裁判」。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經紀人員應專任一經紀業,並不得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內政部函釋也曾明確指出,不動產經紀人員於仲介或代銷過程中,不得同時為買賣任一方;若經紀人員受託銷售特定標的,卻同時成為該標的買受人,恐難公正執行業務,甚至影響委託人權益。

 

白話說,房仲不是不能買不動產,而是不能一邊受屋主委託賣,一邊自己下場買,還不清楚揭露身分與利害關係。這種狀況會讓委託人懷疑:成交價格是不是被壓低?交易條件是不是被設計?原本應替地主把關的仲介,究竟是在幫委託人,還是在幫同業買方?

 

這起案例另一個爭議,是買方在尚未完成過戶前,疑似已將土地刊登上網轉售。

 

法律上,單純刊登不一定立即等同犯罪或違法,仍要看刊登內容、權利狀態、是否取得授權、是否以經營仲介業務方式招攬不特定買方,以及是否有誤導交易相對人的情形。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2條主要處罰的是「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可禁止其營業,並處行為人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是否構成違規,仍須由地方主管機關依具體事證認定。

 

因此,不能簡化成「還沒過戶上網賣一定違反第32條」,比較精準的說法是:若買方尚未取得所有權,卻以容易讓人誤認其已具完整處分權的方式對外銷售,可能產生履約、廣告真實性與交易安全爭議;若又涉及經紀業務招攬、未揭露身分或未取得合法授權,就更應由地政主管機關調查。

 

至於原委託仲介是否有責任,也要看他在交易過程中是否知道買方是同業、是否明確告知地主、是否查明買方資力與履約能力、是否協助釐清交易風險。如果仲介明知買方與自己或同業有特殊關係,卻沒有揭露,甚至反過來協助壓迫委託人接受不利條件,就可能涉及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與忠實義務。

 

不動產交易最怕的不是房仲同業買地,而是「關係沒有說清楚」。

 

對地主來說,委託房仲賣土地,期待的是專業曝光、價格協商、買方過濾、產權確認與履約安全。若最後買方竟是同業,且交易過程出現拖延付款、轉售刊登、委託仲介態度偏向買方等狀況,就很容易讓屋主感到被背叛。

 

M編提醒,遇到類似狀況,地主應先做三件事。

 

第一,保存完整證據。包括委託銷售契約、買賣契約、付款紀錄、延期往來、LINE對話、電話錄音、平台轉售截圖、刊登時間、刊登內容、買方身分資料,以及仲介說明過程。不要只靠情緒指控,證據才是後續申訴、檢舉或訴訟的基礎。

 

第二,向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地政局或地政處檢舉。地方主管機關可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調查經紀人員是否違反第16條、經紀業是否未盡業務責任,或是否涉及未經許可經營仲介業務等情形。

 

第三,評估民事與刑事責任。若買方長期拖延付款、沒有履約能力,甚至從一開始即有不實陳述或詐術行為,地主可諮詢律師評估是否解除契約、請求違約金、損害賠償,或是否涉及刑事詐欺。但詐欺罪成立要件較嚴格,必須證明對方有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並交付財產,不能只因對方拖款就直接認定詐欺。

 

對一般民眾來說,委託房仲買賣土地或房屋,也應該在簽約前多問幾句。

 

第一,買方或賣方是否與承辦仲介、同店同事、加盟店、關係企業有利害關係?

 

第二,買方是否為不動產業者、建商、投資客或經紀人員?

 

第三,若買方尚未完成付款或過戶,是否已有轉售、換約或第三方承接安排?

 

第四,若交易延遲,違約責任、解除條件、價金履保與已付款項如何處理?

 

第五,仲介是否願意把重要說明寫進書面,而不是只用口頭帶過?

 

M編觀點:

 

房仲同業買地,不一定有問題;但房仲交易最怕的是「沒有揭露」。

 

如果買方是同業,應該清楚說明。若承辦仲介與買方有特殊關係,更應主動揭露,讓委託人決定是否接受。交易不是不能成交,而是不能讓委託人事後才發現自己像被蒙在鼓裡。

 

房地產交易金額高,土地買賣更常牽涉開發價值、貸款安排、轉售利益與資訊落差。仲介的角色,本來就是降低資訊不對等,而不是利用資訊不對等。

 

一句話說,房仲可以買房買地,但不能一邊受託賣、一邊自己買;可以促成交易,但不能隱瞞利害關係;可以賺服務費,但必須讓委託人知道自己到底站在哪一邊。

 

對地主來說,最重要的不是跟對方吵「仲介能不能買地」,而是回到三個問題:承辦仲介有沒有揭露?買方有沒有履約能力?尚未過戶就轉售是否誤導市場?

 

把證據整理好、向地政局檢舉、必要時找律師處理,才是面對這類「球員兼裁判」爭議最實際的做法。

 

不動產經紀業條例

https://land.tycg.gov.tw/News_Content.aspx?n=18411&s=1273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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