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提供/幸福空間)
購屋案例
林姓房仲是一位經驗豐富的房屋仲介,平時工作兢兢業業,經手的交易數量不在少數。然而,這次的案件卻讓他動了歪腦筋。
某天,他接到了一位邱姓買家的委託,協助對方購買市區一間價值1660萬元的新房。由於屋主和買家平時忙碌,無法直接面談,只能透過林姓仲介居中轉達訊息。正是這樣的情況,讓林姓仲介動了貪念。
他向買家故意誇大屋主的態度,謊稱屋主拒絕支付賣方仲介服務費,要求買家邱男把原本1%的買方仲介服務費提高至2%,也就是從16萬6,000元增加到33萬2,000元。甚至威脅說:「這是屋主的意思,若您不願意支付增加的費用,屋主會考慮賣給其他更有誠意的買家。」
不過,邱男並非容易上當之人。經過一番聯繫,他找到了屋主並核實消息,才驚訝地得知屋主根本沒有這樣的要求,對此事一無所知,甚至對交易進展感到滿意。
察覺到自己受騙的邱男憤而決定不支付額外的16萬6000元仲介服務費,並向法院提告林姓仲介。最終,經法院審理後,認定林姓仲介確實利用買賣雙方之間的訊息不對稱,試圖謀取不當利益。
什麼是刑事上的「詐欺取財罪」?
根據《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是指行為人為了自己或其他人的不法利益,故意傳遞資訊,影響他人對事實的認知,進而使他人同意處分財產,導致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利、造成他人損失財產。簡言之,該罪成立的要件包括
1.故意使用不實資訊: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訊息。
2.誤導他人認知:他人因相信虛假訊息而做出錯誤判斷。
3.財產損失或利益轉移:他人因此處分財產,讓行為人或他人獲得不當利益。
因此,若房仲業者利用資訊不對等的情況,捏造賣方未付仲介費等事實,向買方要求額外的仲介服務費,則可能構成詐欺取財罪。
以本案例為例:
1.施用詐術:房仲明知賣方實際已支付仲介費,卻捏造虛假情況,聲稱賣方拒付,並要求買方承擔額外費用。
2.買家陷於錯誤:買家因相信不實訊息而產生錯誤認知,準備交付額外款項。
3.可能構成詐欺罪:如果買家因而支付了額外費用,則行為人的詐術直接導致財產損失,滿足詐欺取財罪的構成要件。
作者-梅子律師(温毓梅)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中華不動產仲裁協會仲裁人
▌臺灣高等法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地政事務所預售屋交易安全講座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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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內容節錄自編輯精選好書《買對你的家!梅子律師的新手購屋那些事》】
出版社:FUN學
作者:梅子律師(温毓梅)
繪者: 蕭可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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