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表示,為加強保障購買預售屋消費者的權益,
已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並自今(110)年元旦起實施,民眾在簽約前應詳閱契約內容,並注意下列九個事項:
1、確認建案已請領建造執照。
2、無須先行支付定金才可審閱契約書。
3、停車位應載明長、寬、高及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的合計面積。
4、土地及建物登記總面積如發生誤差,不足部分,建商均應全部找補。
5、自來水、電力管線、瓦斯內管線之相關費用應由建商負擔。
6、交屋保留款是包括房屋及土地總價的5%。
7、建商如延遲交屋,應按萬分之五日息,負擔遲延利息。
8、建商在交屋前應完成瑕疵修繕義務。
9、房子的保固期限,是從交屋日起算,結構部分保固15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保固1年。
也明定區分所有建物土地及共有部分應有權利範圍的計算方式,應以專有部分面積(主建物面積加附屬建物陽台面積)比例計算,另車位從110年01月01日列入共有部分不能持分土地坪數;並特別納入不動產開發業者使用的預售屋建材禁用爐碴(石)並應符合檢測規範,以免影響民眾居住品質及安全。
內政部指出,建商與消費者簽訂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應符合新制契約規定,建商違反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最高處3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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