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提供/幸福空間)
網友反應,之前住五層樓公寓,面積比現在住的大樓還大,但是現在的大樓不但面積小,房屋稅還比舊屋貴很多,懷疑國稅局是不是核錯了?
房屋所有權人想了解房屋稅的稅額前,首先須認識決定「房屋現值」的程序。
房屋現值 ≠ 房屋標準價格
我國為課徵房屋稅訂有《房屋稅條例》,房屋所有權人對其房屋負有繳納「房屋稅」的義務。而「房屋稅」的計算是依「房屋現值」按不同用途,適用不同稅率,進行課徵。《房屋稅條例》對「房屋現值」規定,乃依《房屋稅條例》第10 條第1 項規定,主管稽徵機關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定房屋現值。所以,「房屋現值」是主管稽徵機關依據納稅義務人的房屋參照「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標準核計,而「房屋的實際造價」並不是唯一的標準。由此可知,「房屋現值」是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的「房屋標準價格」,核計「房屋現值」。
房屋標準價格的評定程序
我國稅法針對「房屋標準價格」之規定,依《房屋稅條例》第11條第1 項規定:「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
1. 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例如台北市政府自103年7月起調高「房屋構造單價成本」,調幅高達160%)。
2. 各類房屋的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3. 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的房屋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又「房屋標準價格」一旦評定之後,再依《房屋稅條例》第11 條第2 項規定:「房屋標準價格」,每「3年」重行核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除依上述規定,進行每3年1次的重行核定外,主管機關不可以另外運用「不同標準」,在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後,於未滿「3年」再重行評定。
針對房屋現值核計有異議時,應及時申請重行核計
針對核計的房屋現值,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納稅義務人,所以筆者建議房屋所有權人如接獲「核計房屋現值」的通知,而有「異議」的問題時,依《房屋稅條例》第10 條第2 項規定,依前項規定核計之房屋現值,得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檢附證件,申請重行核計;同時,納稅義務人可以於「30日」內檢附證件,及時申請重行核計,以減輕稅務的負擔。
房屋稅率知多少?
1. 當每年度4月份收到房屋繳款書時,要注意核課稅率及評定現值,如有疑慮應詢問確認或循復查救濟、退稅,俾免稅局錯誤適用房屋稅率。房屋標準價格依耐用年數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所以房屋稅會愈繳愈少,地價稅因核定地價會漸漲因此地價稅額隨之漸增。
2. 個人持有的住家用房屋如沒有出租情況,並供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納稅義務人可於符合自住條件之日起30日內向稅局申請按自住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新修訂房屋稅條例針對全國單一自住(排除豪宅),稅率從原本1.2% 調降至1%)。
3. 購買房屋移轉過戶申報契稅之時,也別忘了同時填寫申報書附聯,一併申辦該移轉後房屋按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以免事後發現自住房屋卻按非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造成多繳房屋稅。例如,住家用房屋稅率分為自住(1.2%)及非自住(1.5%),自住房屋係指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
(1) 房屋無出租使用。
(2)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 戶以內。新所有權人於取得房屋後,如供自住使用,契稅申報書附聯之房屋使用別請填載為自住使用;如超過3戶並擇定該房屋適用自住稅率者,應勾選放棄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所有他處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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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內容節錄自編輯精選好書《冒泡法則房產100問:投資買賣都要懂的觀念及技巧》】
出版社:好優文化
作者:張欣民、連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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