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在私法人購買住宅上也有新的條件。
私法人在購買住宅時,要經過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外,同時限制在取得房屋後的5年內,『不可以』辦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
主要有 6 種情形會需要經過許可,分別是:
1. 供宿舍使用(不超過員工數為限)
2. 有規模的出租經營使用(持有同一使照5戶以上),
也就是指,私法人申請購買的房屋僅限成屋,並且要在同一個建案有5戶以上當作出租使用。
3. 衛福機構場所使用
4. 合作社買受住宅供社員使用
5. 合建、實施或參與都更危老
6. 其他經內政部公告之用途
但如果私法人是透過《銀行法》、《企業併購法》、《財團法人法》、抵押、法拍屋、買回瑕疵物件等取得不動產,或是都更危老分得住宅,不用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經過許可。
公告「免經許可」9項情形:
1.國公營事業或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例如台糖、台北捷運或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
2.買受不良債權擔保品或政府公開標售的住宅,例如AMC、台灣金聯。
3.參與法院拍賣買受房屋
4.不動產經紀業與買方約定買回其代理銷售的海砂屋或凶宅等瑕疵住宅
5.買受文化資產保護法的私有古蹟
6.優先購買權例如土地法第34-1共有人之間優先購買
7.都市更新部分:
買受「迅行劃定」地區範圍內,以及「計畫公展階段」之所有權人實施者還有出資者等,買受範圍內的住宅,計畫完成階段實施者、出資者以及得分配所有權人建立契約買回住宅,以及出資者於新制實施前簽訂契約並經公證或認證買回住宅者。
8.危老重建階段:
計畫已經核准階段的起造人、所有權人以及買受計畫範圍內的住宅以及起造人與得分配住宅所有權人簽訂契約買回住宅
9.合建
PS目前法人購買商業/工業不動產部分沒有規範,這次修法關住不管商,聽說許多知名企業開始有關注商用.工業不動產這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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