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重購退稅,沒注意戶籍,損失就大了
有網友在臉書社團買房知識家發問,他在買賣土地時,明明是先買後賣土地,卻在申請重購退稅時發生條件不符合的狀況?
台港陸房產置業顧問-陳彥汝 說明
民眾在不動產買賣交易過程中,都希望透過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的重購退稅方案得到自用住宅土地增值優惠。
陳彥汝提醒民眾,如果民眾要用先買土地後賣的方式辦理重購退稅,就須要符合購買土地需供自住宅使用;而且,如果原來的土地沒有在出售前設戶籍,就無法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舉例,如果林先生於111年1月買賣取得臺北市房地,並於同年4月出售本市房地,雖然移轉登記在2年內,且臺北市地價超過臺中市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但是,林先生直到出售時才將本人或配偶與直系親屬戶籍遷入,也就是在111年1月購買臺北市房地時,沒有把戶籍遷入臺中市土地,所以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所以無法申請重購退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遷戶籍無法事後補正,如果有重購退稅需求,請務必將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設戶籍設在想出售房產中,以免要辦理退稅時才發現要件不符影響自身的權益。
原文網址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BjLJ6G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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