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僅供示意參考;圖片提供/幸福空間)
CASE
阿彬跟嘉文是同層樓的對門住戶,兩人素不和睦,偶爾產生口角。某日嘉文發現阿彬家門前與樓下大門口都多了一台監視器,到處探問其他鄰居後才得知原來是阿彬裝的。嘉文每次進出,總覺得阿彬正躲在鏡頭後偷偷看著,簡直就是戒嚴時期,於是多次上門要求阿彬拆除,但阿彬堅持他是為了保護自己,還可以順便保障大樓住戶的安危,不但拒絕拆除,還把嘉文轟出去。在溝通無效的情況下,嘉文只好一狀告到法院。
文章目錄
程序部分
針對監視器的問題,你可能會有兩個想達到的目標,一個是請對方把監視器拆掉,另一個是認為你的隱私權受到侵害,要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所以在聲明的部分就要把這兩點表現出來,把東西拆掉必須具體的說出是位於哪裡的什麼東西;而金錢給付的部分則較簡單,只要表明你要請求多少金額即可。
▲訴之聲明。(圖片提供/FUN學創意生活廣場)
另外還可以拿房屋的設計圖來當作附圖,或者是現場勘驗的時候所做的現場圖,越清楚越好。
實體部分
.法律的基礎規定那麼多,要依哪些規定向法院主張自己的權利?
無權占有就是要拆!
我們把裝設監視器的情況,分成「管委會所裝設的」和「住戶自己裝設的」兩個部分。不論是哪一種,都還是要先釐清一個問題,監視器裝在哪裡?如果是裝設在共用部分的話,就不是你想幹嘛就可以幹嘛囉!如果沒有符合民法的規定,取得半數以上的住戶,或是持份加起來超過三分之二以上住戶們的同意(沒錯!房子多、房子大的人,講話聲音就大!)。就是無權占有,聽到無權占有就要想到一個字:拆!
所有權妨礙除去請求權、侵權行為、人格權!
要依什麼法規拆除它咧?前面我們一直提到:民法第767條第1項裡面的「所有權妨礙除去請求權」。在個別住戶未經同意,私自在公共的地方裝設監視器的情況下,可以請求(通常是找管委會出面)這個住戶把監視器給拆掉。除此之外,還有一個時常登場的規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的侵權行為。因為這個住戶侵害到全體住戶對共有部分的所有權,當然要請他拆除。
前面筆者擅自作主,替你主張隱私受到監視器侵害,隱私權是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列舉的人格權之一。而侵害隱私權除了可以請求金錢賠償之外,當然也可以請求對方把這個侵害除去喔!
.口說無憑,要怎麼證明?
如果是管委會裝設的監視器:看看會議紀錄吧!
第一個情況,是管委會所裝設的監視器。而有無同意,把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的會議紀錄拿出來看看就一清二楚了。沒有經過決議就擅自裝監視器,就算你有多正當的理由都不行。
如果是住戶私自裝設的監視器:裝在哪、有沒有大部分住戶的同意、有沒有侵害隱私權?
第二個情況,是住戶私自裝設的監視器。這種情況就必須先確定這個住戶是把監視器裝在哪裡?如果他是裝在自己的專有部分,當然不會侵害大家的所有權。但沒有侵害所有權,不等於沒有侵害隱私權喔。只要侵害到他人的隱私權,還是得把監視器拆掉,關於隱私權,我們後面會詳加解說。而如果他裝在共有部分,那就跟前面管委會裝設的情況一樣,要經過大部分的共有人同意通常不太可能,因此要請他把無權裝設的監視器拆除。不過事情往往不會這麼簡單,被告一定有一堆理由,我們來看看吧。
.被告會怎麼抗辯呢?
1.「難道正義使者錯了嗎?」
被告可能會說:「自從我裝了監視器以後,就沒有小偷敢來了。所以我這是對於共有物的『保存行為』,可以自己裝設沒問題。」錯了錯了,這問題可大囉!民法雖然規定保存行為可以自己為之,但什麼是保存行為呢?
保存行為的解釋為:「為防止共有物之滅失、毀損、限制等目的,而維持共有物現狀的行為。」我們再回頭看看被告說的話,你覺得他裝設監視器是為了避免這棟房子滅失、毀損或限制嗎?換句話說,如果不裝監視器,房子就會被摧毀?好像太過誇張了吧!難道社區成為恐怖攻擊的目標了嗎?
2.「只拍自己家門口礙著誰?」
再來被告也可能會說:「我又沒有對著鄰居家門口,我照我自己家門口不行嗎?」
好像可以喔?不過法院會認為:「機器控制權在你手上,哪天你神不知鬼不覺地把角度調來調去,別人根本蒙在鼓裡。」這種純粹要求法官相信自己人品的抗辯也是很難被採納的。
3.「只照公共空間也不行?」
被告最後拿出大絕招:「我拍的是共有部分,是大家都可以使用的公共空間。既然大家都能在這裡走來走去,哪有隱私可言?原告說我侵害隱私權真是胡扯!」
大概瞭解了隱私權之後,我們再回到監視器的問題:是否照公共空間就沒有侵害隱私權呢?常有種狀況是兩戶對門鄰居吵架,所以有一戶就把監視器照著對方的門口,然後說:「我照公共空間,哪有侵害隱私權?」
如果你是被照的那戶人家,你會有什麼想法?聽他在胡扯,這樣他不就是每天在監控我的一舉一動嗎?我有沒有出門都被他看光光啦!沒錯,住戶對於自己出入的行動自由,也應該是隱私權所保障的一部分,所以就算照的是公共空間,仍然有侵害對門鄰居的隱私權的疑慮。
那如果監視器是照著中庭花園呢?沒有侵害到個別住戶的隱私權,這樣總可以了吧?一般而言社區大樓都是有管制的,不特定人無法隨意進出走動,尤其是那種有門禁或管理員的社區。曾經有法院判決認為,雖然你拍攝的樓梯間、大門口或中庭花園是公共空間,可是因為社區依然是一個封閉的空間,能在裡面走動的原則上(只是原則上喔)就只有裡面的住戶,所以你雖然拍公共空間,可是你也形同監視了全部住戶的一舉一動。例如你因此就可以知道三樓的單身女郎又帶了哪些男生回來,或者是四樓的弟弟半夜偷跑出去玩,大家可沒有授權你「知道」唷!
呼!說了那麼多,不知道大家對於隱私權有沒有進一步的瞭解?常常看到住戶間發生糾紛,一怒之下就裝監視器蒐證,要小心,隨便亂裝監視器可能會被告的。
判決結果
最後我們還是來看看前面的例子,法院是怎麼判的吧。阿彬在訴訟中抗辯說:他是因為前陣子摩托車被不明人士破壞,為了保護自己所以才會裝設監視器,並不是想從事不法行為,同時還可以維護大樓的內部安全。而且他裝設的方向都是面對公共區域,沒有照射到任何人的家門或內部,不會影響到嘉文,也沒有侵害到他的隱私權,所拍攝到的內容,也只會在大樓發生竊案或有危害住戶安全的情況發生時,他才會擷取監視器的錄影畫面,提供警方辦案使用,平常他是不會利用的。他要裝設監視器的事情也有通知全體住戶,並不是私自裝設的。
好啦,看完阿彬的辯解,再想想前面我們講的內容,你覺得他說的事情有道理嗎?就拆除監視器的部分,阿彬雖然說他有跟住戶說過這件事,但是沒有證據啊!通常我們看到的就是區權人大會的會議紀錄,還記得吧?既然阿彬不是裝在自己的專有部分,就得經過大部分的住戶同意,因此大樓門口的那台當然要拆掉囉。再來是隱私權的問題,大樓的公共區域還是有隱私權的問題,前面已經提過了,所以就算沒拍到特定住戶也還是有侵害隱私權的疑慮。況且就算是為了防盜或保護住戶安全的目的,也是要跟大家討論過才可以裝的,不是想幹嘛就幹嘛,所以這部分的抗辯也都是不合法的。
法院果然判決認為嘉文勝訴,阿彬要把監視器給拆掉,而且阿彬的行為已經侵害到嘉文的隱私權,所以阿彬還要再賠給嘉文一些錢作為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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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內容節錄自編輯精選好書《一紙對付壞鄰居:大家都可以自己依法解決的公寓大廈糾紛》】
出版社:FUN學創意生活廣場
作者:黃彥凱
繪者:Dot‧D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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