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斡旋前先確認5件事!屋主點頭買賣就成立?阿明:斡旋金別亂付

文/賣厝阿明 知識+
房市交易量低迷,購屋族議價空間增加,但看見喜歡的房子,仍可能在房仲催促下急著出價。
不少買方以為,先付5萬、10萬元斡旋金只是請房仲幫忙談價格,等到正式簽買賣契約才算成交。
實際上,買賣雙方對房屋標的、總價及重要交易條件達成合意,就可能產生契約拘束力。買方事後反悔,也可能衍生定金、違約或損害賠償爭議。
阿明提醒,斡旋金與要約書都是正式的交易意思表示,下斡旋前應把5件事確認清楚。
一、斡旋金與要約書 買方有選擇權
斡旋金是買方先支付一筆款項,由房仲向屋主協商價格與交易條件。賣方接受買方條件後,斡旋金通常轉為定金。
另一種方式是使用內政部版要約書,買方以書面提出購屋條件,原則上不須先支付斡旋金。
依公平交易委員會規定,房仲要求收取斡旋金前,應以書面告知買方兩種方式的差異及選擇權。
要約書雖然不用先付錢,但賣方有效承諾後,買方仍可能負有履約義務。
二、斡旋期限 寫清楚日期與時間
斡旋文件應明確記載有效期限,例如10月25日下午6時截止。
期限內若賣方沒有接受承購條件,且買賣沒有成立,已收取的斡旋金原則上應依約退還。
若賣方在期限屆滿後才表示同意,原要約是否已失效,以及雙方後續是否另外達成合意,須依文件及具體事實判斷。
阿明建議,除了記載期限,也應確認房仲如何通知賣方承諾,以及買方何時收到通知,避免成交時間發生爭議。
三、總價、貸款、家具與交屋條件 全部寫入文件
買方出價時,除了房屋總價,也應確認車位是否包含在內、付款方式、貸款不足的處理、交屋日期及現有設備。
例如屋主口頭承諾留下冷氣、冰箱及固定櫥櫃,最好逐項寫入斡旋文件及後續買賣契約。
房貸方面,也可以事先協商核貸不足的處理條件,明確約定適用情況、期限及責任。
重要交易條件有書面紀錄,才有助於日後舉證。
四、沒談成的斡旋金 確認退款時間與方式
依內政部及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說明,賣方沒有接受買方條件、交易未成立時,仲介收取的斡旋金原則上應返還買方。
交付前應確認斡旋金由誰保管、付款收據、退款期限與退款方式。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也建議,買方可以另外約定仲介業對斡旋金返還債務負連帶保證責任。
若賣方已接受條件,斡旋金轉為定金後,買方因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不履約,可能面臨定金遭沒收等後果;賣方違約則可能涉及加倍返還定金等責任。
實際結果仍須依契約及民法規定認定。
五、反悔撤回 要約書與斡旋契約處理方式不同
內政部版要約書明定,買方在要約期限內有撤回權,但賣方已承諾且承諾經仲介送達買方者,便不適用該撤回規定。
買方撤回時,應依規定以存證信函,或書面親自送達賣方及指定仲介地址等方式辦理。
至於斡旋金契約,應事先確認撤回條件、通知方式,以及款項如何處理。
阿明提醒,單純打電話給房仲表示不買,若缺乏正式通知及送達證明,事後可能產生爭議。
阿明提醒:斡旋不是試水溫 出價前先算清楚
買房涉及數百萬元甚至上千萬元,斡旋只是交易程序的開始,卻可能在賣方接受條件後產生法律責任。
阿明建議,購屋族下斡旋前,先確認資金能力、銀行貸款、房屋現況及交易條件,再決定出價金額。
斡旋金與要約書可以選擇,出價期限要明確,重要條件要寫清楚,退款及撤回方式更要先約定。
房子可以慢慢挑,買賣契約一旦產生拘束力,反悔就可能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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