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張淑晶事件」過後,為了避免再有租客受害,相關法條也陸續推出!
2017年公佈「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
同年12月也公佈了《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專法,房東還有房客可依該條款,對抗不法房東還有違法房客。
最後在今年2020年9月,「租賃契約2.0」也確定要上路了!這次新推出的租賃契約補充了舊版一些沒有規定到的地方,例如:電費的計價方式、最短租賃期間、在租賃期間終止租約的辦法、租金調漲規定等等!
這些不止是保障房客的權益,也是在保障房東的權益,可以說是「雙方互惠」的條款。
在今年9月1日「租賃契約2.0」上路之後,房東若沒有按照該條款訂定契約的話,可是會依消保法第56條之一處以罰緩的哦!
想知道更多「租賃契約2.0」的規範嗎?
詳細解答:
由內政部研擬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
若繼續延用不合法的租賃條款,將可以《消費者保護法》第
以下列出新規定與以前不同的地方:
一、 租賃標的:以前需要以門牌為出租標的,現在只要有「房屋稅籍編號」
二、 租賃期間:以前沒有規定租房子一定要租多久,現在則是最少要租滿三
三、 不得隨意調漲租金:以前房東想什麼時候漲租就什麼時候漲,現在規定在租賃期
四、 電費根據「季節」計價:電費用「夏月」和「非夏月」分別計價,且不得超過「台灣
五、 住宅及附屬設備修繕:以前是由房東與房客互相協調,現在原則上由「房東」負責
六、 室內裝修:以前有些房東會規定不能做在出租房內做裝修,現在房客只
七、 終止租約:以前是由房東跟房客自行協調何時可以解除契約,及賠償多
如果未先通知就突然要求解約,應賠償對方最高「一個月租
所需點數: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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