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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租賃契約即將上路!該注意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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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租賃契約即將上路!該注意什麼呢?

2020/10/27 | 賣厝阿明 |  1514 | 加入最愛

自從「張淑晶事件」過後,為了避免再有租客受害,相關法條也陸續推出!
2017年公佈「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又稱「租賃契約1.0」,此法是為了保障房客不受房東框騙。
同年12月也公佈了《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專法,房東還有房客可依該條款,對抗不法房東還有違法房客。
最後在今年2020年9月,「租賃契約2.0」也確定要上路了!這次新推出的租賃契約補充了舊版一些沒有規定到的地方,例如:電費的計價方式、最短租賃期間、在租賃期間終止租約的辦法、租金調漲規定等等!
這些不止是保障房客的權益,也是在保障房東的權益,可以說是「雙方互惠」的條款。
在今年9月1日「租賃契約2.0」上路之後,房東若沒有按照該條款訂定契約的話,可是會依消保法第56條之一處以罰緩的哦!

想知道更多「租賃契約2.0」的規範嗎?

詳細解答:
由內政部研擬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於今年的9月1日正式上路,房客與房東應重新檢視現在契約內容,若有與新版條文抵觸的部份,在9月1日後都將視為無效,需得重新協商條約。
若繼續延用不合法的租賃條款,將可以《消費者保護法》第56之1,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命令限期改善後,不改善者,可再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次開罰。

以下列出新規定與以前不同的地方:
一、 租賃標的:以前需要以門牌為出租標的,現在只要有「房屋稅籍編號」或「位置略圖」也可以。
二、 租賃期間:以前沒有規定租房子一定要租多久,現在則是最少要租滿三十日才可以。
三、 不得隨意調漲租金:以前房東想什麼時候漲租就什麼時候漲,現在規定在租賃期間內不得調整租金,得等到下一個租賃期間才得做調整。
四、 電費根據「季節」計價:電費用「夏月」和「非夏月」分別計價,且不得超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透過這個規定讓房東不得再亂訂電價,以此謀利。
五、 住宅及附屬設備修繕:以前是由房東與房客互相協調,現在原則上由「房東」負責修繕,若是修繕期間不能住人的話,房客可以要求減免或免交租金。
六、 室內裝修:以前有些房東會規定不能做在出租房內做裝修,現在房客只要跟房東協調好,就沒問題,但房客裝修的部份,就由房客自行負責修繕。
七、 終止租約:以前是由房東跟房客自行協調何時可以解除契約,及賠償多少違約金。現在是只要有「危害公共安全」、「損害建築結構安全」或「危及承租人安全建康」之情形,可以不用通知對方就停止租約,其他情形,若要終止租約,至少得在終止前一個月通知對方。
如果未先通知就突然要求解約,應賠償對方最高「一個月租金」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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