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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出去後房客積欠房租,有什麼方法可以請對方搬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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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出去後房客積欠房租,有什麼方法可以請對方搬離嗎?

2020/12/03 | 賣厝阿明 |  1729 | 加入最愛

網友舉手問

請問我租房子出去,但是遲遲收不到房租,房客也不肯搬離,我有什麼方法可以自救嗎?

 

問題說明:

  1. 租房出去後房客積欠房租,有什麼方法可以請對方搬離嗎?
  2. 有什麼方法可以避免房客積欠房租不走的情況嗎?

 

參考解答:

若房客拒絕搬遷,房東也不得私下強制房客搬離,比如清空房間內物品,或轉向他人協助進入房間等待房客並進行追討等行為,此種行為可能會侵犯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之規定,租賃糾紛不允許私力救濟,如果房客拒絕返回房間,是屬民事糾紛,應向民事法院聲請返還房屋,建議可以先寄送存證信函或請律師發律師函的方式,明確告知房客,若還是堅持不搬離,再循調解或訴訟、聲請返還房屋等方式請求搬離。

 

根據土地法第100條第三項之規定:「承租人積欠房租 2 個月以上者,出租人得收回房屋」,以及民法第440條第二項之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再進行催告後仍不付租金,房東得已終止租貸契約,因此,建議您可於存證信函中註明有意終止契約,並且給予兩週至一個月的合理期限,請求房客搬離並給付搬遷完時應支付的租金費用。

 

契約上是否可以約定換鎖,則因租貸契約是屬於司法自治範疇,只要房客簽約時同意,則房東可以在契約中註明換鎖的條款,然而,真的換了所,房東也不可侵入房客房間,以免有刑法上的疑慮,要防範不繳房租的房客,建議您在地約時可以將細項寫清,如訂定房租欠繳的明確期限、於租約到期後拒絕搬遷者應受強致執行等條款,並與房客一同去法院公證,此時在發生此種狀況,才可直接至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以防後續的法律糾紛耗費一堆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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