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建物免課徵契稅,但要申報土地增值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在法律上,如果夫妻在結婚後沒有特別約定要分開財產,那麼適用「法定財產制」,也就是夫妻的財產原則上是共同擁有的。
根據民法第1030-1條的規定,當法定財產制關係結束(夫妻離婚或夫妻其中一方去世)時,夫或妻婚後現有的財產,扣除了與婚姻關係有關的債務後,如果還有剩餘,那麼這些剩餘財產應該平均分配給夫妻雙方。
民法訂定了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主張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意思是把婚後的財產拿出來比較,扣除各自的債務後,財產較多的一方將一部分平均分給財產較少的一方,達到公平。但會遇到一個問題,就是這些分配的財產(比如房子和土地)的契稅和土地增值稅會怎麼處理?
我們從契稅和土地增值稅的定義上來看
1.契稅:當不動產(如房子和土地)的所有權轉移時,必須申報和繳納契稅。但是依照在財產差額分配的狀況下。房屋部分不屬於契稅條第的契稅範圍,所以免繳納契稅。
2.土地增值稅:根據土地稅法,對於已經訂定價值的土地,在所有權移轉時,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簡單來說,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不需要繳契稅,但要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除了這點提醒需要注意以外,辦理稅收事項記得提供相關的文件,例如:夫妻一方死亡時需要提供死亡證明或法院確定判決書等文件,而離婚或財產制度變更時也需要提供離婚登記或夫妻財產制變更契約等可以證明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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