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明先聲明:我不是當事人喔。
假設今天你是屋主,你的房間出租給A先生,A先生在沒有經過你的同意下把房間再轉租給B小姐,結果這位B小姐竟在屋內燒炭自殺!!房屋頓時成為人人害怕的凶宅…
你會怎麼做呢?
租約內容有明確訂定:
「出租人不同意承租人將房間轉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或將租賃權轉讓於他人。」
所以
屋主是可以上法院向A先生請求賠償責任,但是這樣的大動作,等於向大家公告我有一間凶宅,儘管最後獲得金錢上的理賠,往後這間房也不太好租,想賣也賣不了好價錢…
如果你是屋主,你會怎麼處理呢?
正解:
根據民法432條、433條,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使用、收益的第三人應負責,導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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