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打契約:注意這五點
阿嘉在第一次當房東吃了悶虧之後,決定這一次要好好審視合約,於是找到了專業律師審視他的合約內容。
合約得到拯救的阿嘉,再次迎接了他的房客…
漾漾:「房東先生,你這房子我很喜歡!但是我要三個月後才能住,你能不能幫我保留房子?」
阿嘉:「……門在左邊,謝謝!」
漾漾:「嗯?」
送走漾漾,阿嘉迎來下一位房客…
小白:「我之後還要帶我女友一起住,她很忙來不了,我跟你簽約就行了!」
阿嘉:「不好意思,她本人必需到場。」
小白:「她是我女友啦!跟我一樣單純,不會怎麼的啦!」
阿嘉默默開門送客。
今天最後一位看房的房客…
阿光:「房東大人啊!我可以把房間都貼滿壁紙在裡面用個小攝影棚嗎?我本人是個藝術家啦!」阿嘉不想說話,舉起手指向大門。
阿嘉雖然心很累,不過也很慶幸能在簽約前就清楚房客的情況,讓他免去後續的麻煩,到底律師跟阿嘉說了什麼呢?
詳細解答:
1.兇宅求償條款
租房最怕租到變兇宅,為了避免發生難以求償的情況,建議房東可以把「兇宅條款」加到合約裡,用能概括較大範圍的字眼,例如「非自然死亡造成兇宅」、「甲方未經乙方同意,將房屋作住宅其他用途,導致房屋價值減損」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2.入住房屋時間
有些房客在簽約之後,會要求延遲入住房屋,房東不要以為房客不住進去就算賺到了!在房客沒入住的時候,如果房子發生失火或其他意外,房東的責任比較大,也會牽扯到契約糾紛的問題,所以房客若是要求延遲一、二個月再來住,最好請對方在真正需要入住時再來簽約。
3.定期更換合約
有些房客與房東取得了信任和默契之後,等到合約到期,兩人就繼續用舊合約延續,少做了更換合約的手續。這樣做的風險是讓定期契約變成了不定期租約,只要房客提前一周告知即可終止合約,而房東若要馬上收回出租房間,除非賣掉、自住或房客違反租約,不然只能與房客協調補償搬遷費用。
4.房客清單
有很多同居人通常只會派一個代表來看屋,這時候建議房東要求全家人出席,一方面可以認識房客的背景,另一方面是要求所有同居人都要在合約裡簽名,把他的家人或同居人列為共同承租人,也能分散收不到租金的風險,如果要走法律程序才有憑據。
5.法院公證
很多合約裡都會註明「本房屋係供住宅使用,非經出租人同意,不得變更用途。」但房客如果計畫要將房屋做其他用途使用,當然不會事先闡明,等到事情發生之後,房東又要焦頭爛額地才能把問題解決,但如果在簽約之後,先進行法院公證,一旦發生租屋糾紛時,房東不需要經過訴訟的程序,就可以直接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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