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除了地段、裝潢外,最重要的還是建物安全的問題吧!台灣位處地震帶,大家買房時一定會注意結構、樑柱等問題,但阿明提醒大家,攸關房屋安全的還有兩個常見的問題屋——「海砂屋」和「輻射屋」。
海砂屋是指房屋建材固態混泥土中氯離子含量超過國家標準,而這類的房子通常牆壁、天花板一經震動就會有水泥剝落、鋼筋裸露,在牆面上也容易滲出白色的痕跡(壁癌),如果想確認房屋是否為海砂屋,可至各地縣市政府的建管單位網站查詢。
而輻射屋就較難從外觀發現,台灣地區在1982年至1984年間興建的房子是輻射屋的高危險群,由於輻射污染會提高淋巴腺癌、血癌、甲狀腺癌、乳癌等機率,十分危險,因此建議買屋前向行政院園子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aec.gov.tw/)
如果不幸買到海砂屋或輻射屋該怎麼辦呢?能否向前屋主求償?可以主張什麼權利呢?
根據上述所說的問題屋,和漏水房屋一樣都是屬於物的瑕疵,根據民法規定,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是指物的出賣人,就其買賣標的物本身所存在的瑕疵,對於買受人應負擔的擔保責任,立法的用意在於維持交易上的對價等值及誠實信用。因此若交屋後才發現為海砂屋,可依民法第359條主張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如果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有瑕疵,還可依民法第360條規定,向出賣人請求損害賠償。但須注意,解除契約的解除權和減少價金的請求權也有時間限制,如經買受人通知6個月內不行使契約或者物之交付(交屋)後五年而自動消滅,但若是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有瑕疵,就不適用了!
另外也可以依據民法第227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並請求修補損害和損害賠償(包含加害給付);此外,如因房屋瑕疵導致身體健康受侵害,還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向出賣人請求損害賠償。
說了一堆,阿明提醒大家,如果真的不幸買到海砂屋,一定要積極處理,把握時效(五年)內向原屋主(出賣人)提起訴訟,以保障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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