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舉手問
我們家房子被法拍了,雖然法院有發通知期限搬家,但是欠錢的媽媽早就跑路,點交當天我們才知道,法院說搬家費要我們支付,還不准我們帶走任何私人物品是對的嗎?
問題說明:
- 房屋被法拍並強制點交時,我需要負擔搬家費用嗎?
- 被強制點交的私人物品可以拿回嗎?
參考解答:
1.因法律上,法院已經盡了通知的義務,因此您方是需要負擔搬家費用的,以《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債務人占有或於查封後為第三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解除其占有,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人;如有拒絕交出或其他情事時,得請警察協助。」,「點交」是指法院將房屋的所有權與使用權,移交給買方,您的媽媽因欠錢而使房屋遭債權人查封,當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拍賣不動產,法院受理後就會進行查封、拍賣,「點交」時,若屋內物品非拍賣物品,則需進行「搬家」,費用是須由您方負責的,因為法院會強制執行,是因債務人原就應該履行搬家的義務,未履行時由國家代為執行,這筆費用原則上是由您方支出,為了順利進行程序,通常會由買方代墊,之後也是由您方支付給買方這筆搬家費,而若屋子不是債務人(媽媽)所居住,而是由居住人(您與爸爸)所居住,居住使用人則需負擔這筆搬家費並在期限內領取物品,否則這些物品恐遭拍賣而提存價金,您也可以與買方協商,看是否願意幫您方負擔或減少部分費用。
2.而您的個人證件則是可以領回的,因為法拍範圍只有房子本身,並不包含房屋內的動產,因此私人物品仍屬於原所有權人,是可以領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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