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法|大老婆條款懶人包

文/賣厝阿明知識+
行政院會於2026年7月30日第4014次院會正式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法被外界稱為「大老婆條款」,後續將送立法院審議。
一、為什麼要修法?
修法直接源自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2024年10月28日)。
真實案例:
一名陳姓男子於死亡前約一年半,將市值逾3億元的公司股票贈與元配。陳男過世後,元配與3名婚生子女均拋棄繼承,僅剩一名年僅6歲的非婚生女兒成為唯一繼承人。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仍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國稅局核定遺產淨額約3億2,435萬元,應納遺產稅5,735萬餘元。這名6歲女童未取得任何贈與股票,卻因成為唯一繼承人,必須承擔超過其繼承所得的天價稅負。
憲法法庭認定,此案對女童形成「稅務絞殺」,違反平等權與財產權保障,宣告遺贈稅法「部分違憲」,要求相關機關限期修法。
二、修法三大重點
重點一:誰拿到錢,稅就找誰(「受益者負擔」原則)
修正草案明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等特定親屬的財產(法律上稱「擬制遺產」),受贈人須按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的比例計算並負擔對應的遺產稅,並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
即使受贈人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仍須就其受贈財產對應的遺產稅負繳納義務。修法後,稽徵機關將開立兩張稅單:一張發給受贈人(課徵擬制遺產部分),另一張發給全體繼承人(課徵其餘部分)。
財政部賦稅署舉例說明:
一家四口,父親過世後繼承人為母親及2名子女,遺產總額5,000萬元,其中包含死亡前2年內贈與母親的1,000萬元(擬制遺產),其餘遺產4,000萬元。遺產稅總額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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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前:200萬元全部由全體繼承人共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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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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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受贈1,000萬元占遺產總額20%,須負擔40萬元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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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160萬元由全體繼承人共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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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開立兩張稅單:一張給母親(40萬元),一張給全體繼承人(1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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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二: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放寬
修正草案增訂,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舉例說明:
父親死亡時實際剩餘財產4,000萬元,死亡前2年內曾贈與母親1,000萬元,母親自身剩餘財產2,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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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前:只能用4,000萬元減2,500萬元,差額半數750萬元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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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後:贈與的1,000萬元納入計算,差額半數擴大為1,250萬元可扣除
重點三:分期繳稅門檻全刪、遺囑執行人免扛稅單、放寬以遺產存款繳稅
分期繳納更彈性:刪除原本遺贈稅應納稅額需在30萬元以上才能申請分期繳納的門檻限制。未來不論稅額多寡,只要現金繳納有困難,均可申請分期繳納。分期繳納加計利息的利率基準也同步修正。
遺囑執行人免扛稅單:刪除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的規定,納稅義務人依序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並以被繼承人遺產為限負繳納義務。遺囑執行人修正為得代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稅及申請復查。
放寬以遺產存款繳稅:增訂繼承人得採多數決方式,以遺產中的存款繳納遺產稅。
新增補申報機制: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的財產案件,其遺產稅申報期間及核課期間起算日規定。
三、配套措施:溯及適用
修正草案第6條增訂溯及適用條款:自2024年10月28日(憲法法庭判決日)起,至新法正式施行前發生的死亡案件,一律適用新規定。
財政部政務次長陳勇勝表示,這是為了避免民眾在修法完成前模仿「拋棄繼承」來規避稅負,因此擬定防堵機制。
四、修法定位與生效時程
並非提高稅率:本次修法並非提高遺產稅稅率,也未改變死亡前2年內特定贈與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的基本架構,主要是重新調整稅負歸屬及負擔方式。
生效時程:行政院已於2026年7月30日通過修正草案,尚待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正式實施。財政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爭取支持,儘速完成修法程序。
修法條文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17條之1、第23條、第30條及第51條。
修法後,死亡前2年內拿到贈與的人,即使拋棄繼承也必須按比例繳遺產稅。修法建立「受益者負擔」原則——誰拿到錢,稅就找誰。同時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提高、分期繳稅門檻刪除、遺囑執行人免扛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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