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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是什麼?本票有哪些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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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是什麼?本票有哪些法律效力?

2020/03/13 | 賣厝阿明 |  9472 | 加入最愛

常在戲劇、社會新聞上聽到「簽本票」,到底,本票是什麼呢?其實本票就是發票人由自己的名義簽發一定金額,在指定之到期日內,由發票人自己無條件支付簽發的金額給票上的受款人或執票人的一種票據,也是台灣行之有年的一種特有制度。因其具法律效力,還有票據法第123條的加持:「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因此常遭到地下錢莊、詐騙集團濫用,偽造本票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導致許多人莫名受害,雖然立法委員雖然幾度提案修法,但至今仍尚未通過,對於債權人來說,取得債務人簽發的本票無疑是最有力、快速討債的依據。

不過本票的外觀不像大家常見的支票或匯票,因此除了被偽造外,也有不少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了本票,因此,阿明在此特別提醒大家,有效的本票有下列幾項資訊,在簽署任何文件、簽名之前,務必看清楚自己到底簽了什麼?

  1. 一定要有「本票」二字
  2. 需有「無條件擔任支付」字樣
  3. 註明一定金額,且金額不能塗改、改寫
  4. 發票人要簽名或蓋章。若發票人沒有簽本名,持票人就必須證明該本票是由何人所簽。
  5. 發票日期(年、月、日),因本票和債券憑證一樣有三年的行使時間限制。

取得本票的債權人就有權利拿著本票要求發票人付錢,如果發票人不付錢,則可以拿到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也就是強制執行發票人的財產,但在此,阿明要提醒大家,雖然本票裁定有執行力,但並無確定力。因此如果面臨本票問題時,還是能夠自救的!

首先,如果是被迫簽的本票、他人偽造/變造,或者已經還錢但債權人不將本票歸還時,可以在上述事由發生時就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券不存在的訴訟,如果已經進入本票裁定的階段,則要在法院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債務人異議」的訴訟,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或者在收到本票裁定的十天內向法院提起抗告,不符本票裁定;另外,進入強制執行階段時,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停止執行,但如果是偽造、變造本票以外的情況,例如本票超過時效等狀況,法院會要求一筆擔保金後才能停止執行。

 

本票時效是3年,但已經超過3年,有救濟方法嗎?

一、仍可聲請本票裁定,但面臨債務人提出時效抗辯之風險:

 

超過三年的本票,還是可以申請本票裁定,只要是有效的票,法院還是會下本票裁定(可拿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只是債務人(發票人)收到法院裁定後,可以以時效超過為由異議,就沒辦法強制執行了,但債務人沒抗辯的話就賺到。

 

二、另提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

承上,如果對方時效抗辯了,還是有辦法拿到錢,只是比較麻煩。

雖然票超過3年,但只是不能依票據法去行使權利而已,借款在民法上的時效是15年,所以還是可以用支付命令或民事訴訟去處理,這張票據還是有證明功能(證明借貸關係),勝訴後還是可以強制執行,但訴訟要花時間拖比較久。

 

三、本票屆期未獲付款,應儘速行使權利:

雖然超過三年的本票,法院還是會核發本票裁定,但債務人一旦異議,等於沒用,而訴訟一般至少拖半年以上,相當不經濟,所以民眾對於手上的本票,仍應即早行使權利,以確保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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