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健租了一塊水利地,想蓋一間四面都封起來的鐵皮屋當倉庫使用,請問這樣可以嗎?
水利地的使用有什麼限制嗎?
根據農田水利法規定,水利地除非證明已沒有水利用途而變更地目,否則不能當作一般建地使用,而且水利用地在使用上必須符合以下相關規定:
(一)按現況或水利計畫使用。
(二)水岸遊憩設施(限於原有灌溉埤、池)。
(三)戶外遊樂設施(限為球道及超輕型載具起降場使用)。
(四)採取土石 。
(五)其他經河川或排水管理機關核准者。
(六)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七)溫泉井及溫泉儲槽。
(八)農村再生設施(依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規定辦理)。
凡是被編定為某種使用之土地,依照現行法令(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規定,均要按照各使用地所容許的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但是其他法律如果有禁止或限制使用的規定時,就要按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因此阿健雖合法承租水利地,但不能任意蓋鐵皮屋倉庫,違反水利地的使用規定,否則可能面臨罰鍰,並勒令其限期改善或拆除。
另外,根據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出租使用限制如下:
(一)租賃土地不得設定地上權。
(二)承租人於租賃土地上建造建物,應以出租人名義為起造人,並登記為出租人所有。
因此在「農田水利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出租原則」下,承租人阿健若在租賃土地上建造符合水利法之建物,應以出租人名義為起造人,並登記為出租人所有,但建造費要由承租人阿健自行負擔,且於租賃期間由承租人阿健負責管理維護及修繕。當租賃期限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時,承租人阿健應無條件拆除回復原狀點交給出租人,或經出租人同意後按現狀無償點交出租人,或經出租人同意後,另行協議土地及建物之租賃條件續租。
水利地由水利署負責管理,民眾若要使用,只要符合法令的規定,一般都會予以核准。民眾承租使用,對水利用地僅有使用權,與一般承租之契約行為有所不同,若國家有需要,依規定可無條件收回。
參考資料:
https://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GL000048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出租原則
第四章 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之出租
https://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GL000048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出租使用限制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media=print&pcode=M0100028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水利用地可作何容許使用? (tainan.gov.tw)
台南市地政事務所
農田水利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moj.gov.tw)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法
第 3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變更或拆除農田水利設施或未依許可內容辦理變更或拆除。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兼作其他使用。
三、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於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施設擅設物。
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於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為禁止之行為。
五、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引取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之灌溉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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