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陸居民台灣買房懶人包|身分不同規定差很大,先搞懂再下訂!

文/賣厝阿明 知識+
台灣房市不只有本國人與一般外國人,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居民在台購屋,也各自適用不同規定。三種身分看似接近,實際上的法律制度差距相當大,購屋前先把身分弄清楚,比先看房、付訂金更重要。
其中,大陸地區人民採取嚴格「許可制」,自然人購屋受到一人一戶、禁止出租、3年限制及貸款等規範;符合身分資格的香港居民,可依土地法相關規定取得不動產;澳門居民目前則因平等互惠問題,一般情況下無法在台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大陸地區自然人:限一戶住宅、不得出租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以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在台取得不動產採取事前許可制,必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後才能辦理登記。
自然人購買住宅的限制尤其嚴格:
-
用途限定:必須是已完成登記且供住宅使用的不動產
-
數量限制:每人限單獨取得一戶
-
嚴禁出租:取得後不得出租,也不得改作非住宅用途
-
禁止短期轉售:完成所有權登記後,原則上3年內不得移轉
一般大陸地區自然人在台購買店面、辦公室或廠房,不能直接套用自然人住宅購屋規定。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依法許可的陸資企業,則另有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廠房及員工住宅等不同規範。
「543條款」:貸款、停留與轉售全部卡
大陸地區自然人在台購屋還受到俗稱「543條款」的管理:
| 條款 | 內容 |
|---|---|
| 5 | 在台無住所者,購屋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房屋價值5成 |
| 4 | 每年在台總停留期間不得超過4個月 |
| 3 | 完成登記後3年內不得移轉 |
實際影響有多大?
以總價2,000萬元住宅為例,適用貸款5成限制的情況下,貸款最高約1,000萬元,自備資金至少也要準備約1,000萬元,還沒有計入稅費與其他交易成本。對一般大陸地區自然人而言,在台購屋的使用目的也受到限制,不能買下後直接投入一般出租市場。
總量管制:同一社區最多10%、全台一年上限400戶
大陸地區人民在台取得不動產,還有總量與集中度管制:
-
長期總量上限:土地1,300公頃、建物2萬戶
-
每年許可上限:土地13公頃、建物400戶(當年度未用完額度不累積)
-
社區集中度限制:同一社區,大陸地區人民取得戶數不得超過總戶數10%;總戶數未滿10戶者,最多可取得1戶
即使個人條件符合規定,看中的社區如果陸籍持有人已達集中度上限,仍可能無法取得許可。
香港居民:符合身分條件可依規定購屋
香港居民的制度與大陸地區人民完全不同。依目前內政部互惠規定,符合資格的香港居民、法人及團體機構,可繼續準用《土地法》相關規定,在台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身分認定是關鍵:
-
必須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
-
且除了香港護照或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 之外,不得持有其他地區或國家的旅行證照
僅持有香港護照,並不足以直接完成香港居民身分認定。
符合資格的香港居民:
-
不適用大陸地區自然人的「一人一戶、禁止出租、3年內不得移轉」等「543」住宅管理制度
-
取得土地仍要遵守《土地法》對外國人土地種類、用途及相關行政程序的規範
澳門居民:一般情況下無法取得台灣土地
澳門居民適用的制度與香港不同。
政府目前正式說明,澳門大部分土地屬政府所有,私人主要透過批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與台灣土地所有權交易制度存在差異,因此不符合《土地法》第18條的平等互惠原則。
在一般情況下,澳門居民、法人及團體機構不准許在台灣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部分在港澳政權移交前已依法取得華僑身分者,因涉及既有權益,另有相關規定。因此新聞及交易實務使用「原則上無法取得」會比全面寫成絕對禁止更精確。
港澳陸購屋規定一張表看懂
| 身分 | 在台取得住宅 | 主要限制 |
|---|---|---|
| 大陸地區自然人 | 有條件許可 | 限一戶住宅、不得出租、3年內原則不得移轉,另有543條款、年度總量及社區10% 限制 |
| 香港居民 | 符合資格者可取得 | 須持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旅行證照須符合規定,並依土地法辦理 |
| 澳門居民 | 原則無法取得 | 目前不符合土地法平等互惠原則 |
阿明提醒:身分確認排在下訂前面
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居民在台買房,最重要的交易順序包括:
-
確認身分
-
確認土地資格
-
確認主管機關程序
-
確認貸款條件
-
再進入簽約與付款
大陸地區自然人受到的限制最多,除了只能取得一戶住宅,還有禁租、3年移轉限制、貸款及總量管理。
香港居民的重點則落在永久居民身分與旅行證照。
澳門居民目前受到平等互惠原則限制,一般買賣方式難以取得台灣土地權利。
同樣是來自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適用的購屋制度完全不同。先由地政士依身分與標的確認取得資格,再支付訂金及簽訂買賣契約,可以降低後續無法過戶或資金卡關的風險。












共 0 則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