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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漏勾一格!自住土增稅10%優惠飛了 屋主繳近10萬元提訴願仍敗訴

賣房漏勾一格!自住土增稅10%優惠飛了 屋主繳近10萬元提訴願仍敗訴

2026/11/04 |  9 | 加入最愛

賣房漏勾一格!自住土增稅10%優惠飛了 屋主繳近10萬元提訴願仍敗訴

【M傳媒/房產中心報導】

賣房明明符合自住條件,卻因申報時漏勾一個選項,錯失土地增值稅10%優惠稅率!台北市一名民眾出售信義區持分土地,委託地政士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時,未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結果被按一般稅率核課9萬9,711元。事後雖然提出補申請,仍因超過法定期限遭到拒絕,向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也遭駁回。

這起案例凸顯,自住房屋符合優惠條件,還須在法定期限內完成申請,委託專業人士辦理也要確認申報內容。

代書申報漏勾選 屋主收到近10萬元稅單

根據訴願案件資料,民眾於2025年10月6日簽約出售台北市信義區土地,土地總面積1,257平方公尺,持分45分之1,換算持有面積約27.93平方公尺。

同年10月9日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因未註明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稅捐機關依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9萬9,711元,繳納期限至11月30日。

民眾於10月27日繳清稅款,直到12月9日才申請改按10%優惠稅率計算,已經超過補申請期限。

房子長期自住 漏掉申請程序仍失優惠

民眾主張,房屋多年來供家人自住,沒有出租,戶籍也一直設在當地,過去地價稅及房屋稅均曾適用自住相關優惠。

這次因受託地政士申報時疏漏,加上本人健康狀況影響,未能及時察覺,希望稅捐機關准予補救。

不過,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認為,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須由納稅義務人依法申請,申報時漏未註明者,仍可在繳納期限屆滿前補申請。

本案直到期限過後才提出,稅捐機關維持原核課結果,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之1規定。

土增稅優惠10% 漏申請仍有補救期限

依《土地稅法》第34條,出售符合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可適用10%優惠稅率;一般用地則依土地漲價總數額適用20%、30%、40%的累進稅率。

自用住宅優惠須符合設籍、建物所有權、使用情形及面積等條件,其中「一生一次」優惠,出售前一年內土地不得供營業或出租使用。

已使用過一生一次優惠的屋主,符合持有及設籍滿6年、出售前5年未出租營業等更嚴格條件,也可進一步申請「一生一屋」優惠。

提前繳清稅款 補申請期限仍看繳款書

依《土地稅法》第34條之1,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自用住宅,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申報時漏未註明,可在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限屆滿前補行申請。

本案屋主10月27日已繳稅,但法定補申請期限仍至11月30日,真正錯失優惠的原因,是12月9日才提出申請。

另外,依法由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或無須申報現值的特殊案件,另有稽徵機關通知及收到通知後30日內申請的規定。

賣房節稅關鍵 申報前確認自用資格與期限

這起案件也提醒屋主,房屋稅、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各有不同優惠條件與申請程序。

出售房地前,應先確認自用住宅資格,並與受託地政士核對土地現值申報書、優惠稅率選項及相關文件。收到稅單後,也應再次確認核課稅率與繳納期限。

土地增值稅10%優惠能降低符合資格者的出售稅負,但申請期限具有法律效力。即使長期自住、委託地政士辦理,逾期仍可能喪失優惠,讓原本可以節省的稅金成為實際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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