狸樂聚
貸款
房仲
社宅
Line
收起
土地賣了還是收到地價稅單?稅務局:「這一天」決定誰繳全年度

土地賣了還是收到地價稅單?稅務局:「這一天」決定誰繳全年度

2026/11/06 |  10 | 加入最愛

土地賣了還是收到地價稅單?稅務局:「這一天」決定誰繳全年度

【M傳媒/基隆報導】

土地已經賣掉、過戶給別人了,為什麼還會收到當年度地價稅單?基隆市稅務局給出關鍵答案: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只要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記載的所有權人還是你,不論你之後多快把土地賣掉,當年度整筆土地的地價稅,就是由你負責繳納。

關鍵基準日:8月31日

稅務局說明,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以每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上記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準。換句話說,看的是「8月31日這天名字登記在誰名下」,而不是看雙方實際持有土地的時間長短。

舉例來說,賣方在8月31日當天仍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即使9月、10月才完成移轉登記給買方,當年度地價稅仍由賣方負責繳納。稅務局強調,不會依買賣雙方各自持有的月份拆分稅單,也不會分別計算稅額。

私下約定分攤?稅務局:不能要求改稅單

實務上,買賣雙方常在契約中約定「按持有月份比例分攤地價稅」,或約定由買方負擔。稅務局提醒,這些都屬於買賣雙方的私權約定,不能據此要求稅務局變更納稅義務人,也不能要求稅務局按持有期間分開課稅。雙方如何分攤,與依法由誰負責繳稅,必須分開處理。

稅務局呼籲,今年地價稅繳納期限至 11月30日 截止,請納稅義務人留意期限,並確認8月31日當天的土地登記狀態,以釐清自身是否為當年度納稅義務人。若買賣雙方有分攤約定,建議在契約中寫清楚,避免日後爭議。


#地價稅 #納稅義務基準日 #8月31日 #土地買賣 #過戶 #地價稅分攤 #私權約定 #基隆市稅務局 #11月30日 #M傳媒

標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