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新制上路!死亡前2年贈與特定親屬 受贈人須「按比例」負擔稅額
遺產稅新制上路!死亡前2年贈與特定親屬 受贈人須「按比例」負擔稅額
【M傳媒/綜合報導】
遺產稅申報出現重大變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統於115年9月11日修正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應併計遺產總額課稅之「特定親屬」為納稅義務人,應負納稅義務,以確保繼承人與受贈人間之租稅公平。
修法前爭議:繼承人全買單 受贈人免繳
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含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依法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修法前,該併入計算之遺產稅額,係由「全體繼承人」負擔,導致常發生「沒拿到贈與財產的繼承人,卻要幫忙繳稅」的爭議。本次修法特別增訂,該特定親屬應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之比例負擔遺產稅額,以確保租稅公平。
案例試算:修法前後差很大
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時遺有子女乙君、丙君2人,並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長孫丁君(非繼承人,為丙之子)200萬元,另遺有其他遺產3,800萬元。遺產總額為4,000萬元(200萬元+3,800萬元),應納遺產稅額為200萬元。
修法前:全案應納稅額200萬元,係全體繼承人(子女乙君、丙君)為納稅義務人共同負擔,受贈人(長孫丁君)無須負擔遺產稅。
修法後:按受贈財產及其他遺產占遺產總額比例分別計算。
- 受贈人丁君應負擔:200萬元 ×(200萬元 / 4,000萬元)=10萬元。
- 全體繼承人(乙君、丙君)共同負擔:200萬元 ×(3,800萬元 / 4,000萬元)=190萬元。
國稅局提醒:申報時務必留意
國稅局提醒,本次修法明確劃分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受贈財產之特定親屬與繼承人的納稅義務。納稅義務人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注意稅法新規定。若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M編觀察:誰受贈、誰繳稅 符合公平原則
過去常有繼承人抱怨:「長輩生前把錢送給某個孫子,過世後卻要大家一起分擔那筆錢的遺產稅。」這次修法把「受贈人」拉進來當納稅義務人,按比例分攤稅額,確實更符合「使用者付費」的公平原則。提醒民眾,未來申報遺產稅時,除了計算總額,也要留意這類「死亡前2年內贈與」的財產,避免因不熟悉新制而漏報或算錯稅額。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洪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610)
關鍵字: 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特定親屬、死亡前2年贈與、按比例負擔、納稅義務人、臺北國稅局、租稅公平、M傳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