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遇到「不定期租約」?阿明:簽約前沒處理好,小心買到趕不走的房客
文/賣厝阿明知識+
最近有位網友在買房知識家發問,說她看到新北一間小套房,步行到捷運站只要6分鐘。看屋之前,房仲突然說:「裡面有租客,但目前沒打合約,但有幫租客另尋租屋處,隨時可以搬走。」她問:這樣算是不定期契約嗎?合法嗎?買方有什麼要注意的?
阿明直接說:這就是不定期租約,而且比你想像的還要麻煩。
這樣算是不定期契約嗎?合法嗎?
答案是:是,而且合法。
根據《民法》第422條規定,租賃契約如果沒有白紙黑字寫下來,就視為「不定期租約」。房仲說「目前沒打合約」,代表房東和租客之間沒有書面契約。沒有書面契約,就是不定期租約。
不定期租約本身不違法,但對買方來說,風險很大。因為根據《土地法》第100條,房東要收回不定期租約的房子,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比如房客積欠租金、違法使用、或房東要收回自住。「房子賣掉了」不是法定收回理由。
白話文:你買了這間房子,如果房客不想搬,他可以繼續住。你不能因為「我要自己住」就趕他走。
買方有什麼要注意的?
房仲說「有幫租客另尋租屋處,隨時可以搬走」。阿明要提醒:「隨時可以搬走」不代表「一定會搬走」。
口頭說的都不算數,白紙黑字才算。如果真的要買這間房子,阿明給你三個建議:
第一,請房仲提供「房客簽署的無條件搬遷承諾書」。 承諾書上要載明:承諾於交屋前(或特定日期前)無條件遷離,並將房屋恢復原狀。沒有這份文件,就不要簽約。
第二,確認租客已經「真的搬走」再交屋。 不要聽房仲說「他會搬」就交屋。交屋當天,親自去現場確認,房子是空的、沒有租客的物品、鑰匙有收回來。人搬走了,你才能點交。
第三,把「租客搬遷」寫進買賣契約的特別約定事項。 例如:「賣方應於交屋日前,排除現有租客之占有,並提供租客簽署之搬遷切結書。若賣方無法履行,買方有權解除契約,賣方應無息返還已付價金。」白紙黑字寫進去,出事了才有依據。
阿明總結
不定期租約本身不違法,但對買方來說,風險非常高。房仲說「隨時可以搬走」,那是房仲說的;租客如果真的不想搬,你拿他沒辦法。
阿明給你的建議很簡單:沒看到租客簽的搬遷承諾書,不簽約;沒確認租客真的搬走,不交屋。
買房是人生大事,不要因為房子離捷運站很近就衝動。先處理好租客問題,再來談價格。否則你買到的可能不是房子,是一個趕不走的麻煩。
你也有遇過買房帶租客的經驗嗎?後來怎麼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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