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住家或所有房產中有違建嗎?所謂違建,建築法定義為:「在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
簡單來說,就是「未經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建築、使用執照,而擅自建造及使用的建物」。
台灣的違建大多是在建築物主體完成後,經過二次施工增加的部分,常見的有以下幾種:
一、頂樓加蓋:根據營建署的定義,屋頂平台之屋頂突出物,例如樓梯間公共設施使用部份,凡是在頂樓建築面積1 / 8之法定範圍內均屬合法建物,但是只要超過此範圍即違法,常見的像是透天厝鐵皮加蓋等。
可以到地政事務所申請一份建物或附屬建物測量成果圖,按圖查對,圖上所無之建物即屬違建。
二、陽台外推:陽台是指上方有遮蓋物、屋簷的室外平台,常見的違建方式為將陽台與室內之間的隔牆拆除,再加蓋外牆後使得室外空間變成室內空間,由於陽台設定為逃生空間,因此陽台外推就是違建,無論新屋、舊屋都不為法令所許可。
三、露台外推:露台則是指屋頂無遮蓋物的室外平台,若自行加蓋遮雨棚或牆壁,就算是露台外推。
四、夾層屋(樓中樓):使指原本挑高設計的天花板與地板之間空間再搭建一層樓的地板,變成一個房間。一般常見的違建方式是取得建照後又再二次施工加蓋的違建。
五、騎樓外推:台灣常見的騎樓是一樓外牆的牆面至道路界線之間,上方有房屋本體樓層覆蓋的區域,常見的違建方式就是在騎樓範圍內增設鐵捲門或加蓋水泥圍牆。
六、法定空地加蓋:常見的違建方式為房屋原本應為法定保留空地的部分,再另行搭建建物,常見的是將空地增建成廚房、車庫或者加蓋遮雨棚等。
若家中有以上幾種違建,是不是一定就會被拆除?不是常聽人說違建可以「就地合法」嗎?要怎麼做才能將違建變成合法建築呢?
其實,既然被認定為「違章建築」,就屬於違法,只是按輕重緩急及各縣市政府機關的承辦單位流程和判定而有區別,大方向是以「違建物產生的日期」以及「違建的輕重緩急」作為區別,有「即時強制拆除」、「查報拆除」、「拍照列管」及「免予查報」四種程度等級。
以台北市的規範為例:
一、84年1月1日後產生的「新違建」是即報即拆。
二、53年1月1日至83年12月31日以前已存在之「既存違建」依據嚴重程度辦理。
1.既存違建原則上列為暫緩拆除、免拆,進行拍照列管,納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
2.大型違建、或是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之違建,為優先執行查報拆除。
3.52年12月31日以前已存在之舊違建、老舊房屋被允許在法規範圍內進行小幅度修繕,例如增設綠化設施、修建鐵捲門(有高度限制)等,必須進行拍照列管。
4.既存違建僅是暫緩拆除及拍照列管,不代表合法,也沒有所謂「就地合法」之說。
P.S.各縣市對於新舊違建時間定義不同,詳情請參照各地方主管機關規範。
但是,在兩種情況下,違建是可以免拆的:
一、程序瑕疵
如果違建本身符合建築法規的規定,只是因為程序問題,未請領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那麼只要去補辦執照並繳交相關稅款,即可成為合法的建物。依據案件輕重決定是否拍照列管,暫時免除查報處分。(新違建和危害公共安全的既存違建、舊違建則會被拆除。)
二、法規例外
建築物雖然有違反建築法規之處,但情節輕微且影響較小得以免拆,總共有16種,例如:鐵窗、女兒牆、天線等。
也有「不能拆除」的違建!
例如:拆除後會影響建築物和建構物主體安全結構、現有技術條件無法實施拆除、拆除後可能嚴重影響公共利益,就不會被拆除。
另外,如果你家中違建,可透過改正或補辦手續來獲得「房屋建設許可證」或「不動產權證書」,或者缺了部分證照,可以補辦延續來獲得改正或期限改正的機會,將違章建築變成合法建築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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