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房仲,幫忙介紹買賣房屋收佣金要報稅嗎?
文/賣厝阿明知識+
很多人買賣房屋時,會找熟識的親友幫忙介紹、協調,成交後包個紅包或給一筆酬勞當作謝禮。但你知道嗎?這筆錢在法律上可不是「紅包」,而是「執行業務所得」,必須乖乖申報綜合所得稅。沒報?國稅局查到了,就是補稅加罰款。
居間仲介佣金=執行業務所得,不是贈與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從買方或賣方收取的佣金或酬勞,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的「執行業務所得」。簡單說,你幫人家牽線成交,收的錢不是人情紅包,是「勞務報酬」,必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申報時,可以用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的餘額來申報。如果你拿不出費用憑證(例如車馬費、電話費、交際費等單據),國稅局會按財政部訂定的「一般經紀人」費用標準來計算。113及114年度的標準都是20%。
案例:120萬佣金沒申報,補稅加罰
國稅局舉了一個實際案例。甲君在113年間協助好友完成一筆土地買賣,收到酬勞120萬元。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甲君漏未申報這筆所得。經國稅局查獲,因甲君無法提供相關費用憑證,國稅局按20%費用標準計算必要費用24萬元,核定執行業務所得為96萬元。除了補徵稅額,還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為什麼容易被漏報?因為沒有扣繳憑單
很多人不知道要報,或以為「對方沒給我扣繳憑單就不用報」。事實上,佣金多屬於個人與個人之間的給付,給付人不用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所得人常常因此疏忽。國稅局坦言,這類案件是常見的漏報類型。
阿明提醒:自動補報可以免罰
如果你過去有幫人介紹買賣房屋收佣金,卻忘了申報,國稅局說:在還沒被調查或檢舉之前,趕快自動補報補繳,加計利息後可以適用免罰規定。不要等到被查到了才來補,那時候罰款就跑不掉了。
阿明總結
很多人以為「親友間的小紅包」不用報稅,但在國稅局眼裡,只要有「協助成交」的事實、有「金錢給付」的結果,就是執行業務所得。不論金額大小,依法都要申報。
如果你曾經幫人牽線買賣房屋收過佣金,建議回頭檢查一下當年的報稅資料。漏報了?趕快補報,趁還沒被查到之前,還來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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