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囤房稅2.0 拍板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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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房屋稅差別稅率2.0預計113年7月1日上路

這次調整二大主軸,一個是針對「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另一個是「特定住家用房屋稅率」的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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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房屋持有多戶(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調高稅率上下限稅率及歸戶方式如下:

1. 將所有權人持有房屋以個別縣市歸戶統季方式,調整為全國歸戶統計方式。

2. 房屋持有稅率從原來1.5%至3.6%,調升至2%至4.8%。

3. 各地方政府房屋稅率從現行「可訂定」改為「必須訂定」方式,在範圍內訂定差別稅率並採全數累進,超過一定戶數全部適用較高稅率來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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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文:

如果在1個縣市有2戶、10縣市共20戶,過往是在每個縣市都用2戶的稅率,以後會直接採20戶稅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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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特定住家用房屋稅率」部份:

1,鼓勵自住房屋釋出租賃市場,兼顧繼承非自願共有或空置情形,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稅率從1.2%降至1%;

2,出租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15000元以上)標準房屋,或繼承取得共有住家用房屋,稅率上下限從1.5%至3.6%調降為1.5%至2.4%;

3,建商餘屋持有2年以內,稅率從1.5%至3.6%調整為2%至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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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說,目前房屋持有歸戶計算方式,是一種屬於地方自治的台灣模式,持有的方式與計算方式,每個縣市都自主,看不懂的民眾眼花撩亂,看得懂得民眾開心買房,連陸配炒房團都說,台灣炒房環境很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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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明個人觀點,囤房稅如果不用市價課徵(用實價登錄均價作為課徵歡算比例基礎,依屋齡折抵價值),其實效果不大,比較新的房子有房屋稅課價值,比較老的房子價值怎麼認定?如何課徵?

說白了,感覺不大的金額其實只會被轉嫁到消費者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