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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後屋主可以不讓我看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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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後屋主可以不讓我看屋!?

阿綸觀望某社區物件一陣子,這裡不僅離他上班地方車程10分鐘,附近的生活機能也不錯,有全聯跟傳統市場公園綠地也不少

最近終於等到有屋主要賣,簽約前配合房東時間看了一次內部格局後,阿綸二話不說就決定要簽約。

簽約後,阿綸再次提出要看內部細節,屋主卻拒絕讓阿綸看屋,這讓阿綸非常傻眼,想說都簽約了,怎麼就不能進去看呢?

 

關於買房簽約後,屋主可不可以拒絕買方看房的問題,至今仍然未有一個明確說法,這個存在買賣雙方的疑問,阿明來細細解說看怎麼才是一個合適的答案!

 

正確答案

簽約後,屋主是可以不讓買方看屋的

 

▌問題說明

屋主可以不讓買方看房原因,主要是在產權正式過戶之前,房子所有權人一樣是原屋主,並不會在簽約後立刻過戶到買方名下。

所以,買方如果在過戶點交前想要看房,就需要提前跟賣方/租客協調

建議可用交屋後有購買傢俱或修繕需求,需要丈量尺寸為理由比較合乎人情安捏

 

PS禮多人不怪,不管是不是透過房仲買房,洽談時帶個小伴手禮,謙恭有禮的拜訪態度很重要

▌什麼情況可能會無法看屋?

A‧「帶租約物件」

如果是買到有租約的物件,就會必須要配合租客的時間,因為租客是享有房屋使用權,等同是可以拒絕房東要進去房間內看房的。

但實務上並不會這麼強硬,通常會透過仲介從中協調配合房客時間,讓買方進去屋內確認。

 

另外,提醒各位,屋內可能會因為是有人居住的情況下,要能真正看清楚房間的全部樣貌也是小有難度,可能會遇到壁癌或是漏水被擋住的狀況,這點就要特別注意!

 

相反的,有租約物件也因為租客長期居住,對附近鄰居、有無養寵物、地點周邊環境及出入的人是不是很複雜,算是略知一二,尤其是房間內的屋況哪裡漏水哪裡有壞過,租客最清楚,跟租客建立良好關係也可以了解物件更的優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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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屋主自住的物件」

中古屋不像預售屋或是新成屋一樣,是處於空屋狀態什麼時候去看都可以,有些屋主會比較介意買方太頻繁的看屋,畢竟在還沒過戶之前都還算是原屋主的產權,就算是已經簽約確定要買的情況,原屋主依舊是有權利拒絕買方後續的看房。

依照正常買賣程序,原屋主儘管是到了過完戶、未交屋前,還是任何費用都沒拿到,建議買方還是要設身處地替對方想,況且原屋主可能會要整理打包,屋內狀況一片混亂,或多或少也不希望外人看到這種景象。

 

▌解決方案

針對簽約後無法再次檢查確認屋況的朋友,阿明提供兩點解決方法給大家參考:

 

1‧要求要有驗屋/交屋保留款

建議大家在簽約時,先預留價金一部分作為交屋保留款,後續點交後才有籌碼讓賣方完善驗收有發現的缺失。如果是有辦貸款的朋友,是可以在撥款同意書註明一點『憑房屋驗收單撥款』,一來避免簽約前太倉促看房,屋內小細節沒有注意到;二來也不怕賣方拿到錢人消失不負責後續維修的部分。

 

其實,以前買賣都會有交屋保留款,主要是早期買方心態都是貸款愈少愈好,這種情況就會有充分的現金支付額度比例。不過現在的買賣都被鼓勵貸款貸好貸長貸滿,多數尾款都被合併到貸款裡面,導致交屋保留款說法常被有心人掩飾甚至忽視.

 

 

補充

1.中古屋買賣因為是私人行為,並沒有定型化契約規範,所以不會有5%交屋保留款規定

2.預售屋部分,內政部公告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的第13條規定,買方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5%」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但近年有不少不肖建商會投機修改文字,在落落長的契約書中,消費者如果沒有特別細看,可能會忽略!

3.建議大家在確認買房簽訂買契約前,務必要求驗屋/交屋保留款。

 

2‧交屋後若有問題,買方有物之瑕疵擔保權益

A. 根據民法第356條的規定,買方在交屋後應當檢查房屋,如果發現問題,要立即通知賣方。即使未能在通常檢查中發現問題,如果日後發現,也應立即通知賣方,這是買方的通知義務。

B. 通知後的6個月內不行使權利:買方必須在通知後的6個月內提起訴訟,來確保權利。如果賣方拖延或不願處理問題,買方需要在這段時間內行使他們的權利。

C.如果買方沒有按程序檢查,或者發現問題後未能及時通知賣方,或者通知後未在6個月內行使權利,都有可能失去對瑕疵擔保的請求權利,就無法要求賣方負責喔!

 

▌相關法規

A‧瑕疵擔保責任

根據《民法》第365條,消費者如果買到瑕疵商品,是可以向賣方主張「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如果檢查有發現瑕疵,應立刻通知賣方處理,避免時效過期。

 

解除契約的重點是發生錢無法解決或需要花很多錢才能解決的問題,例如:凶宅/房屋嚴重傾斜/海砂輻射屋,這是無法解決或是要把整棟房子打掉重蓋才能解決的狀況.買方才有可能主張解除契約的權益.一般漏水/壁癌/設備損害…多半只能請求減少價金嘿~

 

B‧買賣不破租賃

依據《民法》第425條有提到:「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也就是,當您選擇購買「帶有租約的物件」連同租約都是要一起承接的,就是俗稱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這部分對投資客來說影響不大,但對於自住客就會有後續點交、驗收等影響。

 

▌常見問題

如果買到帶租約的物件可以不租嗎?

依據《民法》第425條規定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除非您接手的時候,租約剛好到期,不然是沒辦法因為原房東賣房子,而請房客搬離的。

同時身為新房東的各位,也不可以再換約的時候調漲房租,換合約目的只是更換出租人的名字,並不能更改合約內容。

 

假如大家簽約後還有要再看屋的需求下,不論是要確認漏水,添購傢俱或是後續裝修要確認尺寸,建議大家都要掌握「快準」的原則,速速處理看房問題

另外,儘管已經準備要成為新任屋主,也要避免在產權完整到名下前,打擾到原屋主或租客喔!!

 

民法§425|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