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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看懂市地公辦重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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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辦市地重劃程序(公辦市地重劃作業程序圖)

一. 選定重劃區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六條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就左列地區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市地重劃:
1.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2.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或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之需要者。
3.都市土地開發新社區者。
4.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限期辦理者。
另依照同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適當地區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得申請市政府核准後優先實施市地重劃。

二、研訂市地重劃計畫書
依照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重劃地區選定後,主管機關應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計畫書研訂方式如下:
(一)蒐集基本資料:
1. 訂正地籍圖
2. 編造地號摘錄簿
3. 編製重劃範圍內土地使用分區圖、公共設施分佈圖、統計各類用地面積。
4. 編造重劃前土地清冊。
5. 編造抵充清冊。
6. 統計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協議價購或徵收取得面積。
7. 歸戶統計公、私有土地面積、人數。
(二)研擬市地重劃計畫書。
(三)擬具重劃計畫書應注意事項。
(四)報內政部核定。

三、公告重劃計畫書、舉行地主座談會及處理反對意見
重劃計畫書經核定後,主管機關應即依法公告,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並舉行座談會,說明重劃意旨及計畫要點。土地所有權人對重劃計畫書有反對意見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提出,由主管機關參酌修訂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對土地所有權人提出而未採之意見並應說明不能採納之理由,並於核定結果公告實施後,將不能採納之理由函復異議人,並統計反對之面積及人數。

四、研訂禁止土地移轉及禁建等事項
為便利重劃各項作業之執行及重劃工程施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可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重劃地區選定後,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或限制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或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其禁止或限制期間,以一年六個月為限。
相關作業程序:
1. 研訂禁止或限制事項內容及期間
2. 報內政部核定
3. 公告
4. 通知登記機關

五、測量、現況調查及查定地價
市地重劃計畫書經核定公告滿三十日後,應即實施重劃區範圍、公共設施用地及土地使用現況測量。重劃各項測量應確實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都市計畫6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測量業務包含:
 (一)作業準備。
 (二)基本控制測量。
 (三)圖根測量。
 (四)都市計畫樁位檢測。
 (五)範圍邊界分割測量及登記。
 (六)現況測量。
現況調查各宗土地使用現況,並編造相關清冊以利了解地上物情形及計算地上物拆遷補償費數額。
查定地價係市府調查各宗土地之位置、交通及利用情形,並斟酌重劃後各宗土地利用價值,相互比較估計重劃前後地價,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作為計算公共設施用地負擔、費用負擔、土地交換分配及變更補償之標準。

六、編造各種清冊
編造重劃前清冊如下:
 (一)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
 (二)重劃區他項權利清冊。
 (三)重劃區限制登記清冊。
 (四)重劃區公有出租土地清冊。
 (五)重劃區三七五出租耕地清冊。

七、計算負擔及分配設計
即計算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參加重劃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應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費用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經扣除後其餘土地則依原位次分配原則,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並配合實地設計街廓分配深度及分配方式據以辦理,必要時並進行位次之調整分配。

八、工程規劃設計及施工
即依市地重劃計畫書所列公共設施工程項目,進行設計與施工;主要工程項目,依平均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規定包括:道路、橋樑、溝渠、地下管道、鄰里公園、廣場、綠地等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費、施工費、整地費、材料費及工程管理費。主要工程係由本府自行發包施工,公用事業配合工程則由各事業機構配合規劃設計,而重劃區範圍內之電力、電信、自來水管線工程所需費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從其規定外,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與管線事業機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二條之一規定分擔原則辦理。

九、分配結果公告、通知及異議處理
主管機關於辦理重劃分配完畢後,應檢附有關圖冊,將重劃土地分配結果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土地所在之鄉、鎮、市區公所陳列有關圖冊,以供閱覽。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分配結果有異議時,得於公告時間內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

異議處理方式:
主管機關對於土地所有權人提出之異議案件得先予查處,其經查處結果仍有異議者或未經查處之異議案件,應予以調處,必要時得提交市地重劃委員會審議;調處不成者,由縣(市)主管機關擬具處理意見,連同調處紀錄函報上級主管機關裁決。但分別共有之土地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調整分配為單獨所有者,共有人如提出異議,主管機關得不予調處,仍分配為共有。

十、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
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市政府應予公告及補償,其補償金額由主管機關查定。但違反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者,不予補償。市政府並應通知土地所有人或墓主,土地改良物限期三十日內,墳墓限期三個月內自行拆除或遷葬。逾期不拆除或遷葬者,得代為拆除或遷葬,其費用在其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

十一、地籍整理及地價換算
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主管機關應依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所載分配面積與重劃後土地分配圖之分配位置,實施埋設界標,辦理地籍測量並將重劃後土地分配圖冊等資料送由該管登記機關(地政事務所)逕為辦理權利變更登記。另依照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後分配之土地,其重劃前各宗土地之平均申報地價、平均原規定地價或平均前次移轉申報現值等地價之計算,應於重劃土地地籍整理後一個月內完成。

十二、交接及清償
重劃土地完成地籍測量後,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人定期到場接管,土地所有權人未按指定期間到場接管者,自指定之日起自負保管責任。另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或少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就其超過或不足部分,按評定重劃後地價,通知繳納或發給差額地價。

十三、抵費地處理及財務結算
重劃區所留設之抵費地由主管機關於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訂定底價,辦理公開標售,或按底價讓售為國民住宅、公共事業或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

重劃區抵費地出售後所得價款應優先抵付重劃負擔總費用,如有盈餘時,應以其半數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半數作為增添該重劃區公共設施建設、管理及維護之費用,如有不足,則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貼補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在重劃完成之日起一年內,應對重劃區之帳務辦理結算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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