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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贈與未超過220萬,應否辦理贈與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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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董與妻子育有5名子女,老董於102年贈與一筆公告現值為210萬元的土地給長子,另外無償為次子及3名女兒繳納保險費每人各50萬元,老董誤以為只要每位受贈子女受贈金額達到220萬元,才需申報贈與稅,後來雖收到國稅局通知,仍未辦理申報,因而遭到罰鍰處分,老董忿忿不平,不知道自己到底哪裡做錯了?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即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也就是贈與人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不論贈與給多少人,只要所贈與之金額累計不超過220萬元,即可免納贈與稅。

 

舉例說明,如果父母親只有1位子女,於同1年度內父母可以各贈與該子女220萬元,免課贈與稅;但是如果有2位子女,不論父或母,只能在贈與該2位子女合計贈與總額各不超過220萬元,或各自贈與1位子女不超過220萬元情況下,免課贈與稅。

 

父母贈與子女財產,如果是從父母名下的銀行存款,直接以轉帳或匯款的方式,轉入子女名下的銀行存款,因為未超過220萬元,所以也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但是如贈與股票或不動產等需要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者,仍應辦理申報贈與稅。

 

此案例財政部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5條規定,核課老董102年度贈與總額為410萬元、贈與稅額19萬元,並處罰鍰。其實老董若與妻子採用各自贈與的方式,例如老董贈與名下公告現值為210萬元的土地給長子,而次子及3名女兒每人各50萬元,總額200萬元的保險費由妻子繳納,因為老董與妻子各自的贈與總額未超過220萬元,所以就可以免辦理贈與稅申報,也就不會遭受罰鍰處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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