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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廣告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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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廣告規範

阿俊是剛入行的房屋仲介,師傅交給他第一個物件準備刊登出售

阿俊:「(碎碎念)我把它的坪數多寫一點好了,這樣應該可以吸引到不少人來看房吧!」

師傅:「唸唸有詞在說什麼呀?」

阿俊:「我想說….坪數寫大一點可以招攬比較多人來看房(尷尬)」

師傅:「天吶!不可以啦!我們刊登廣告要符合不動產經紀業廣告規範呀!」

 

一、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房屋仲介責任包含:

1.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

2.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

3.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如有違規者以第29條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不動產經紀業廣告處理原則》是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和促進不動產交易的安全而制定的規則。

 

1.廣告:

包括使用各種媒體傳播方式,如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向大眾宣傳不動產的內容。

 

2.規範重點:

廣告應註明經紀業名稱

廣告應明確顯示不動產經紀業的名稱和營業型態,並符合相關法規的規定。加盟店或加盟經營應特別標示加盟字樣。

廣告面積應與權狀面積相符

如果涉及建築物位置、面積、外觀、設計、建材、公共設施等內容不符合實際情況。此外,廣告中的成交紀錄、分店數量、不正確的服務數量表示等也可能被視為不實廣告。

廣告樓層應與委託事實相符

廣告的內容必須與委託契約書內容和實際情況相符。如果不符,經紀業必須根據事實進行廣告內容的修正。

廣告用途應與使用執照所載之法定用途相等

廣告應與建築物用途相符,不得與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不符。

 

3.查核:

不動產廣告的不實內容將由主管機關或公平交易委員會根據管理條例或公平法進行處理,具體處理方式取決於廣告的內容和性質。主管機關將不定期查核不動產廣告,可能根據投訴或檢舉進行更頻繁的查核。

 

三、處罰

對於違反廣告規則的經紀業者,主管機關可能處以罰款,並要求改正不實廣告。對於違規的經紀人員,可能會受到警告或停業處分。